廣州外資企業優惠政策(港資)

2023-02-15 22:05:28 字數 5575 閱讀 2433

1樓:鼠女老九

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一部分 稅率優惠

國家對於在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專案,或者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低於30%法定稅率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優惠稅率分兩檔:即15%和24%。

一、在廣州地區給予減按15%稅率徵稅的區域和產業

(一)設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廣州地區設立的從事下列專案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專案;

2.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時間長的專案;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專案。

(三)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但以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為限。

(四)在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廣州市區(不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24%的稅率

第二部分 定期減免稅優惠

國家對開辦初期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定期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定期減免稅主要適用於生產性企業、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軟體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等,減免期最長的是中外合資港口、碼頭建設專案,可以享受"五免五減半"。廣州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基本上均給予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定期減免的專案主要有:

一、兩免三減半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等資源開發專案的,由***另行規定。

二、五免五減半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一免兩減半

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延長減徵期

(一)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分期投資經營分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批准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資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分別設立帳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可以分別計算並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專案,在分別計算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後,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分別繼續享受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追加投資單獨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從事經***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專案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

(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第三部分 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是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給予退稅,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的一項稅收優惠。

一、退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用於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退稅額的計算

外國投資者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稅。再投資退稅額應以分配利潤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適用的稅率,把分配利潤換算為稅前利潤進行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退稅率

第四部分 地方所得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外商在我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為更有利於吸引外商和引導外商在我市投資,根據廣東省**人民**的規定,在我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減免地方所得稅的政策。

一、外商投資舉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新創辦軟體企業的,在稅法規定的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相應免徵地方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符合稅法規定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相應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五部分 其他方面優惠

近期以來,國家頒佈了一系列旨在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裝置;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購買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裝置,或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裝置,其購買國產裝置投資的40%可從購置裝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稅的外資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專案: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裝置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買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裝置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三、對特定行業的稅收優惠

(一)對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

1.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二)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裝置,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廣州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根據**、省、市的有關規定,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如下所得稅優惠:

1、 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屬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 外商直接投資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專案;或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專案,以及**投資時間長的專案,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專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投資企業的國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成本;或者作為資本在本區內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由投資者申請,經市稅務局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以依照***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有企業申請,經市稅務局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企業所得稅。

6、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由企業申請,經***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7、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稅務局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8、 設在雲埔(白雲)工業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 自2023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專案,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裝置,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 港澳臺商在我區辦實業(包括三資企業及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實際投資在150萬美元以上的,或在我區九佛鎮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每商戶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港澳入出境行駛牌證。

四、 在我區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1、 凡年創匯達100萬港元(在九佛鎮的企業年年創匯達50萬港元)的企業,可申請辦理穗港澳貨物直通車一輛。

2、 凡是涉證的加工裝配產品(國家有規定除外),憑區外經貿局的批准書可免領產品出口許可證。

3、 來料加工裝配產品需要內銷的,由企業向海關和外經貿部門申請,經批准和完稅後,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

4、 對外加工裝配企業經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報請稅務部門批准,可從被認定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

5、 來料加工產品出口後,可憑合同、加工登記手冊、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工繳費的增值稅。

6、 凡年工繳費達25萬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值200萬美元以上對外加工裝配企業,經廣州市對外**經濟合作局稽核確認後,可審辦三月兩次往返港、澳通行證1至2個。

7、 年出口值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引進的高中級人才,只要具有本科學歷以上文化程度,並在企業服務滿3年以上的,可憑有效證明向人事部門申請辦理調入廣州市戶口手續。

8、 加工**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裝置,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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