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欠條可以清晰完整反應事實就有用,當事人可以之維權。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2樓:別哭le親愛的
有用的。但是如果是借錢的話還是建議你走支付寶。京東。招商銀行一類的
用微信發借條有法律依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第3款: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最後,是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資料應儲存在終端載體中。
3、可以將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嗎?
(1)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資訊的內容;
(3)通過朋友圈內容來判定,如釋出本人**,可以截圖儲存,用來證明身份。
微信上打的借條法律上認可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概而論。
3、新**證據採信問題,還得看法院的裁量。
5樓:
不認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
微信上發來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果
6樓:科技情報咖
2、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證據的規則要求,看其是否能證明要主張的。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實施。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簡訊、微部落格、網聊記錄等電子資料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張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製藥****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資中心匯款人民幣5萬元,並在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寫上「借款」字樣。
兩被告則堅持認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不存在借款關係,原告系被告投資中心的合夥人,因各合夥人出資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資5萬元以保證被告樟芝投資中心正常運營。5萬元不是借款,不應當返還。
原告則主張:「原告已經認繳了資本,只是沒有出資。雙方並沒有就墊付費用進行過約定,原告也沒有介入日常運營管理。被告將借款和公司設立資本混為一談,沒有事實依據。」
不過,被告在庭審中明確,5萬元款項為原告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原告或者雙方協議轉為出資。同時,結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資中心匯款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等情況,法院依法認定涉案5萬元系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而鑑於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原告可依法隨時向被告方主張還款。
此外,被告李某雖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萬元並非其個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適格被告。
綜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
微信上發的借條有法律效應嗎?
7樓:科技情報咖
2、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證據的規則要求,看其是否能證明要主張的。
擴充套件資料: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實施。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簡訊、微部落格、網聊記錄等電子資料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張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製藥****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資中心匯款人民幣5萬元,並在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寫上「借款」字樣。
兩被告則堅持認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不存在借款關係,原告系被告投資中心的合夥人,因各合夥人出資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資5萬元以保證被告樟芝投資中心正常運營。5萬元不是借款,不應當返還。
原告則主張:「原告已經認繳了資本,只是沒有出資。雙方並沒有就墊付費用進行過約定,原告也沒有介入日常運營管理。被告將借款和公司設立資本混為一談,沒有事實依據。」
不過,被告在庭審中明確,5萬元款項為原告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原告或者雙方協議轉為出資。同時,結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資中心匯款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等情況,法院依法認定涉案5萬元系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而鑑於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原告可依法隨時向被告方主張還款。
此外,被告李某雖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萬元並非其個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適格被告。
綜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
8樓:範偉練
有,網際網路也有法例的,條例早已經頒佈,所以都是有據有法可依的,
微信上打得借條受法律保護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提交身份證個人資訊了,就受法律保護
10樓:
【條管家解答】
簡而言之,被人逼迫寫的借條是沒有法律效應的,但是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您是被逼迫的。
因為基於脅迫簽訂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脅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另一方基於此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
主要可以從三方面證明借/欠條是威脅情況下籤訂的:
(一)被威脅寫下借條後,要及時向**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二)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威脅的;
(三)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影裝置,受到威脅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具體解釋】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脅迫寫的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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