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惠企百科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子女作為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分配父母遺產房屋的一部分。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祖父母是孫子女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是孫子女不是祖父母遺產的繼承人。及不能按照繼承順序繼承遺產,遺產繼承和戶口本上的名字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屬於繼承人範圍,那麼即使不在戶籍上,仍然享有繼承權。
2樓:孫旭權
房屋遺產先由各繼承人協商分配,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有遺囑的,約定了繼承人的,按照遺囑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遺產如何分配
3樓:律說律答
房屋遺產配,首先,如果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繼承開始之前就要先分割一半的份額給其配偶,剩下的一半份額才屬於其遺產的一部分。關於如何認定房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要看用於購買該房產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的,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關於剩下的屬於遺產的一半份額,首先要看被繼承人是否有留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如果有的,則按照上面的內容進行繼承。
如果沒有,或者內容沒有涉及到該房產的分配的,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繼承條件,房屋遺產如何繼承?
根據我國的 繼承法 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 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死者如果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辦理繼承。無遺囑前提...
遺產糾紛如何執行強制執行,房屋遺產糾紛,強制執行問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 二 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 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 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基於撫養關係 扶養關係 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基於退休金 養老金 撫卹金 安置費 人壽保險 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
老人遺產處理,老人遺產如何解決
一 如果房子是在老人的配偶去世後取得的,老人生前對該房屋有完全的處分權。既然老人生前已將房子贈與給女兒,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那麼老人去世時房子已經不屬於老人的遺產,其他子女無權爭奪房產。二 如果房子是在老人與其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而其配偶在老人去世前已經去世,則其他子女可以要求法院確認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