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傳媒北風老師
如果提出了兩次辭職信的話,那麼仲裁一般來說是以最後一次為依據的,因為最後一次是比較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此前不是已經簽訂解除合同了嗎?上面對解除時間,工資結算沒有約定嗎?按理說這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效力是很高的,且是最為直接的證據。
3樓:來自歡樂谷仁慈的橘貓
提出兩次辭職信應該以最後一次的為準,仲裁應該以最近的一個日期為準。
4樓:侍芹
如果你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的話,應該是以最後一次辭職為準,因為最後一次辭職的話可能是因為批准了你才可以辭職。
5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你提出兩次辭職,現代化仲裁是以你第1次提交辭職申請為準,也就是說以你第1次正式提交辭職信開始。
6樓:嗜越
按道理應該以最後一次為準,一般仲裁部門是這樣做的。
7樓:嘚兒
最後一次吧,想離職的話一定要提前一個人跟用人單位打招呼,寫辭職報告,只要走了正常手續,一個月以後你就可以走了。單位也沒有權利留你一直在單位。
8樓:晁荌
從民法一般原則來講,是以最後一次提出的為準。
9樓:帳號已登出
提出兩個辭職信仲裁,我覺得那就是以最後的這一次唯一肯定來說就是應該這樣的吧。
10樓:網友
當然是以第二次磁性為主了以後面的為主。
11樓:教育導師藍天
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應該以第二次為依據,因為第一次都已經失效了應該以第二次的依據了。
12樓:德智教育謝老師
您好,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一般以第1次辭職信為依據的,具體是這樣的,希望能幫到您。
13樓:創作者
如果提出兩次辭職,在勞動仲裁時,應該以第二次的辭職信作為依據。
14樓:九方代芹
提出兩次辭職信的話,仲裁應該以最後一次的為準,之前的一次可以作為參考。
15樓:樂觀的劉姨
如果提出了兩次辭職信仲裁,都是以第一次為依據的,所以第二次辭職信對他來說沒有什麼影響。
16樓:
辭職信按最後生效日期的一份。為依據。但是也可以根據情況。雙方及第三方認可的那一份。不過辭職信最終都是。辭職。所以採用哪一份?關係不大。
17樓:弭曼青
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的話,應該以事實為根據,看哪一個辭職信更符合事實,這兩封信都會考慮的。
18樓:暨弘盛
移出兩次吃著性總裁一哪一次,每一句一般的來說。嗯,提出兩次直至個性總來應該。嗯你第一次。
19樓:東方清雲
提出兩次辭職仲裁會子最後一次為準,因為第一次沒有成功。
20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的話,應該以第1次為依據。
21樓:網友
提出兩次辭職信,我覺得仲裁還是以最後一次為準。
22樓:樂憐煙
提出兩次辭職信中,在仲裁應已第二次為依據。
23樓:渴侯含巧
提出兩次辭職信仲裁是必須要與第一次為依據的第二次也是用輔助。
前後兩份辭職書,仲裁時以哪份辭職書為依據
24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有你親筆簽名才可以。。一般以第二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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