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證未由本人同意代領會有什麼風險?

2024-12-29 07:15:22 字數 1055 閱讀 4996

1樓:長夜熒熒

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於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下稱「公司法解釋三」)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

二、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風險。

由於實際出資人對於代持股份無法行使實際的控制權,則存在名義股東利用對股份的控制權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名義股東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甚至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都會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實際投資人想要撤銷代持關係,恢復股東資格可能會面臨兩重障礙,第一是其他股東未有過半數同意;第二是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

2樓:單醉致

股權證沒有本人同意代領會有什麼風險?這個沒有在本人同意下帶領風險很大,這個涉及到法律問題。

3樓:哇錢專業戶

股權證唯有本人同意,代領會有什麼風險風險都是不會有,但是未經本人同意是不可以的。

4樓:享受科學生活

股權證未經本人同意,你是代領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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