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解釋一下試用期吧,不懂

2025-01-07 01:35:25 字數 3602 閱讀 4341

1樓:網友

找工作的試用期吧 勞動法裡說 僱傭員工滿乙個月不滿一年不籤合同的 僱傭者應向勞動者提供雙倍報酬 這樣理解的話 試用期法定最多乙個月。

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2樓:陳嘉良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啥意思?

3樓:快樂點噢耶

是的,你說的就是,你的這個想法是對的。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乙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

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規定的試用期工資最低限,沒有任何規定說試用期工資就是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相議就提出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時,勞動者應當並且有權提出異議。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乙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理解是不對的。

試用期相當於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一種協議,這個期間雙方是互相考察彼此是否合適,但試用期不是必須的,員工可以沒有試用期直接入職。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期間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都是有規定的。試用期屆滿與否並不影響員工正常的離職,試用期內離職一般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但過了試用期離職一般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了;試用期結束,老闆也並不能隨便地結束雙方勞動合同,如果覺得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由公司舉證證明。

5樓:蕈龠

試用期是乙個雙向選擇,如果你覺得不合適,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說用人單位覺得你不適合那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予以解除,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尋風的孩子

可以這麼理解,因為用人單位不知道你的真實水平怎樣,你也不知道這份工作是否適合你,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都會設有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你,或者你離職都不算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用賠付違約金。

7樓:某郭

試用期,勞動者與公司互相考核,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離職;單位需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有問題,歡迎寫信。

8樓:網友

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和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也就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合同雙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選擇權。

實習期實習期則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工作,提高其自身價值的時間或過程,屬於學校教育範圍。學生在實習期與實習單位並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保護。

二者區別在哪?

說白了,還沒畢業的同學在公司裡工作,就是實習。畢業了的同學在公司工作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試用。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你是否畢業!

其次試用期和實習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不滿意工作月薪你隨時可以走人,公司不滿意你也可以隨時叫你走人。

10樓:網友

公司按你的適應崗位的程度 看是否正式錄用你 非正式合同期 也就是說 只要你表現不好 公司可以隨時開除你。

試用期 怎麼解釋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試用期的解釋。

長期以來,一些人一直存在著這樣的觀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

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以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這個前提條件沒有成就,用人單位無權隨時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儘管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不講任何理由地,說不要這個員工就不要了。

對試用期內的員工們那種"老闆想讓你走,就能馬上讓你走"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許多企業在進行人才招聘前,往往不做細緻的準備工作或嫌麻煩,沒有制定乙個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導致後來對新招員工不滿意,想在試用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卻沒有依據。因為要是沒有錄用條件為標準,怎麼來衡量乙個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呢?進而怎麼又能以"試用期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

因此建議企業注意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

二.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

三.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四.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後就會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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