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就已經具備法律效力。不過如果合同沒有進入實際履行,而且沒有約定嚴厲的違約懲戒條款,對方就有可能反悔違約
**合同上幾種簽字,蓋章行為的效力認定及法
2樓:戚廣利
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達形式,是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是否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合同的當事人一旦簽字、蓋章,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
一、幾種瑕疵簽字、蓋章行為的效力:
1、合同上只有當事人簽字或者只有當事人蓋章的情形。
2、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沒有加蓋單位印章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只要是在個人許可權內,就應當認定該方當事人已經確認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他們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時間不一致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既然視為是單位行為,那麼不管是單位蓋章在先還是個人的簽字或蓋章在先,都應視為是單位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因此應當認定首先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幾種非正常蓋章行為的法律責任
1、借蓋印章行為。借蓋印章的情形比較複雜,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承包關係,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那麼出借單位一般應當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係,且相對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則出借單位應對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相對人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仍與借用人簽訂合同,則出借單位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合同相對人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2、私蓋印章行為。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私蓋印章,此行為實數越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越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具體到私蓋印章行為,除印章單位追認外,一般應由蓋章行為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單位應對私蓋印章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3、關於單位歇業或被登出後,原單位職工用原單位的印章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此種情況,合同的相對方因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審查不細,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由於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其他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私刻印章、盜蓋印章等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具體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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