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甘八讓
這樣一般都有責任復,而且還要看你制停的位置和當時開bai門的du情況來判定。
zhi比如你是停在路邊的dao
停車位,然後你開的是左側車門,非機動車撞上來,就是你主要責任,
這個是安全行車規定的,開啟駕駛側門需要確認安全後開啟,而且駕考也是必須考試的內容。
當然,如果你是停在某個停車場阿,或者其他非機動車道上,對方撞上來責任就不是主責了,但是也是有責任的,因為開門沒有注意安全。
總之機動車開車門沒有注意觀察撞到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和行人,都是要負責或者半責的,有時候甚至全責。
交通法上有規定騎電動車要帶頭盔嗎?
2樓:藍藍藍
沒有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涉及電動車的規定相當少,沒有對騎電動車須戴頭盔的法律規定。但是為了安全最好還是帶上。
電動車自行車 行車規則請參照:
1、電動自行車上不得載人;
2、必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就在道路右側行駛;3、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4、駕駛人必須年滿16週歲;5、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6、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市區禁鳴道路及其環線區域範圍內鳴喇叭。7、不按規定行使,交警可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
3樓:大超love雪子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涉及電動車的規定相當少,沒有對騎電動車須戴頭盔的法律規定,但是建議戴上安全頭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4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車這塊其實是有爭議的,按照交通法中非機動車的定義來判定(時速、重量、車型),現在路上走的電動車基本都不是非機動車,也就是屬於機動車,問題是機動車是要考過試、上牌照、有駕照登記後才能上路的,現在公安有管我們做這些事情麼?按照非此即彼的角度理解,電動車又是被預設劃為非機動車的,那麼問題又來了,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走不得超過15碼,現實中又有誰開的這麼慢,交警有來管你?這就是個死迴圈。
現在很多地方交警都在整治處罰電動車不戴頭盔的行為,我身邊就有人被罰到,交警給到的理由援引的又是非機動車的處罰標準(交通法第57條)。怎麼理解?因為如果追本溯源,將電動車劃為機動車,那麼不說生產、銷售環節是怎麼批出來合格投放市場的,光公安機關沒經過登記***險發駕照就給上路,全國幾億人都得罰,zf自己也得受罰(不依法行政、不作為)。
總之,如果劃為非機動車,罰是沒道理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非機動車要戴頭盔的條款(摩托車才要);如果劃為機動車,就牽連甚廣,zf不敢往自己身上引,現實中治理起來也有難度,比如超標怎麼認定?(汽車可以設200碼,電動車還不能設40碼碼?設計時速20碼以上還要涉及法律條文的更改),淘汰車輛怎麼處理?
(因為zf的不作為導致百姓的錢白花又怎麼算?),所以,不是說不準上路就不上路的事情。——————於是就變成了悖論。
你管他zf是出於zz因素,還是出於安全考慮,反正神也是你,鬼也是你。
要真按法做事,思路1:在新的規定沒有出來之前,電動車不戴頭盔就不要罰,同時交警要宣傳的是電動車超標的問題(而不是戴不戴頭盔的問題),然後逐步的引導企業生產合格的電動車(其間包括修改完善法律關於電動車的規定),引導消費者購買合格的電動車,這個過程可能很長,可能5年甚至更長。最後,把電動車管理真正的規範起來。
畢竟為生命負責的應該是每個人,而不是zf。
思路2:出臺一個規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不戴頭盔罰,按照機動車的罰,同時花大力氣整治超標電動車的問題(動真碰硬我相信zf只要下決心肯定能做到),該考試的考試,該上牌的上牌,可以分階段引導,採取有價回購+置換+補貼等方式,在標準上也可以分階段逐步實施,逐步的引導企業、消費者生產使用合格的電動車,這個過程長短在於zf 的決心。
很可惜,現在採用肯定是思路3: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但是要按機動車的安全規範來要求駕駛人,要罰同時又要適當的按照非機動車的標準來罰(既執行了上級,整治了不安全的行為,又逐步的過渡過去,也許三五年,到時候新規一出,再去宣傳超標的事情,溫水煮青蛙,也沒有人來找我的毛病)
5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不用,不過,帶上會更有安全感。
頭盔救命:
黃女士被皮卡車碾壓而過的頭部,幸虧當時戴著頭盔,事故只形成了黃女士左眼框骨裂的傷勢,堪稱奇蹟。
6樓:天天講新聞
5月15日起騎電動車不戴頭盔要被處罰?官方解讀來了
7樓:請告之來意
沒有實質性的規定,但是我相信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後肯定會是有的
8樓:吳江皖
不騎電瓶車更安全 走路
9樓:胡博義
安全從頭做起,需要帶頭盔。我每天都能看到這樣的公益廣告。現在新聞上也說了。
10樓:蝸蝸牛房
我要戴眼鏡,怎麼戴頭盔啊,難受!
11樓:頭目是誰
會被交警攔下來,然後交10元大洋
12樓:滿滿一碗飯
我很少看到有人帶哦 只知道摩托車要戴
交通法規規定騎電動車可以帶人嗎?
13樓:舞璇瀅
交通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電動車可以帶人,但規定了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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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14樓:贛州贛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三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每個地區的規定可能不太一樣,河南省對電動車載人的規定是這樣的。如果地區對電動車載人有規定,違章了是可以處罰的。
15樓:__惜右眸
我覺得一個可以帶一個人
16樓:小櫻
騎電動車載人也罰款?小夥:電動車帶人違法,為什麼有後座呢?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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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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