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要求部分履行債務的,法律有什麼規定

2021-03-03 23:24:52 字數 3060 閱讀 340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抄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人可以部分履行債務的話,那麼債務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旅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請求予以拒絕。但是債權人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前提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請求部分履行債務,同時這種部分履行債務的行為並沒有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此時債權人是不能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利益應當認為是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造成債權人增加相關費用這種情況並不能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要承擔因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就可以請求部分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請求。

共同債務人 法律規定有哪些

2樓:華律網

連帶債務,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

內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係,各債容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係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在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中的連帶債務。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債務《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第八十四bai條 債是按照合同du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

zhi在當事人之dao

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回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答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2、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3、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

4、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4樓:愛穿拖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於共同的一種民事行為對外所舉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多指夫妻共同債務,也指合夥人之間對企業債務共同承擔,承擔連帶責任

5樓:爵爺的網路

共同債務多指夫復妻制共同債務,也指合夥人之間對企業債務共同承擔,承擔連帶責任。

你說的這種情況,首先你是豬場負責人,你對所欠債務全部負責,因為在平時兄弟二人經常都有簽收,可以認定你兄弟是你的員工或者是你的合夥人,是你員工的話,則債務由你負責,是合夥人的話,你二人的共同債務,你二人承擔連帶責任,直至債務清償為止。

一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法院應該如何執行?有何法律依據?

6樓:群英鬥將

執行的話先看有無抵押權,如果沒有那就按比例來執行。

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7樓:法律實務研究

一個copy

債務人多個債權人的,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債務人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在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到法院的分配程式中。一般按債權比例分配所執行的財產。

2、債務人是法人,在符合破產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按照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獲得清償。

3、債務是法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按破產程式進行分配(一般按債權比例分配)。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得分情況了。如果債權抄

人都是一般債權人,那麼就按債券的順序償還。如果有優先受償的債權人,當時是對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先清償。

如果都是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又分很多情況。

如果債務人是法人宣佈破產了,又分很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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