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配合他問債務人要錢,算是主張權利嗎

2021-05-04 04:19:09 字數 1485 閱讀 1668

1樓:樂觀的

這個行為不是債權人對擔保人主張權利。主張權利應是債務人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朋友借債不還 擔保人被判替友還債

2023年12月2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二人向陳某借款50000元用於投資購買林場,三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馬某為擔保人。合同約定了借款利息及到期不還款的違約責任。三方還約定,如果徐某某、葛某某到期未能按時還款,擔保人馬某無條件替徐、葛二人償還本息。

合同簽訂當日,陳某通過網銀將50000元匯至徐某某賬戶。還款期滿後,徐某某、葛某某未還款,陳某要求馬某承擔保證責任,但馬某也未按約定還款。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馬某償還徐某某、葛某某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750元。

法院認為,徐某某、葛某某向陳某借款50000元並訂立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如果甲方到期未能按時還款,擔保人無條件替甲方還本付息」,是馬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馬某應對徐某某、葛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向原告陳某支付擔保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40元。

法官說法:幫人擔保需謹慎

在民間借貸或金融貸款中,借款人經常會被要求提供擔保。然而很多擔保人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十分欠缺,往往因礙於情面或貪圖小利而輕率擔保,最終「代人受過」,將自己置於困境,甚至造成自己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

在為他人擔保前,擔保人最好對借款人的經濟能力、個人信譽有所瞭解。擔保時,儘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比如要求對方將未到期的存單、房產證等作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風險。

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明確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間。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債權人主張權利應該直接向債務人提出,或者向債務人的保證人、**人、財產管理人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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