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制到底可以審幾次我國實行幾審終審制?

2021-03-05 09:21:56 字數 5381 閱讀 635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官司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

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場官司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並不是說每一個官司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案子都是兩審終審的,但是對於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的可以提起再審,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式了,不過再審的要求很嚴格,只是對於前面的審判適用法律確實有錯誤或者事實有重大錯誤的才可批准再審。對於再審還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申訴就更加嚴格了。所以說不是所有案子都會審很多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不好說,一般正常的案子二審終審。但是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如果認為確有錯誤的話,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式,所以只要審判委員會認為必要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式。另外任何案件審到最高法院就算到頭了。

我國實行幾審終審制?

4樓:金果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

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

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式不同

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5樓:第n次抗日戰爭

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

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

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兩審終審制並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1)特殊情況。

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複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於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複核並非屬於一個審級,死刑複核並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認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不存在上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是終身制的例外。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審終審制,但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一審、二審、三審、終審都是怎麼回事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三審。

1、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式可以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3、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審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都是終審,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兩審終審制的現狀:

第一,基層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質結構的組成不合理,還要承擔大部分的案件審判,難以符合現代審判的精神。例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說,我國四級法院均有權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層法院來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大部分上訴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使到當事人的正義需求的具有程式侷限性。

9樓:四哥有法說

在中國訴訟程式中有一審、

二審,沒有三審。我國實行的兩審終審制。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稽核的層次呀。一審是初審;二審是再審;三審就是終審了,定案稽核。

這就是**稽核。

1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一審?

人民法院審

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程式稱為一審。是人民法院審判程式的基礎。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程式。

什麼是二審?

二審,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的審理程式。二審因當事人的起訴而開始,所以二審也稱上訴。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故二審也稱終審。

什麼是再審?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的,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法院決定受理再審案件必須具備三個件:

① 必須是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② 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

③提起再審程式的主體必須合法。

提起再審的渠道有三條:

①法院提起再審。

②當事人申請再審。

③因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基本的民事訴訟制度是三審終審制。具體的設想是:

1.普通民事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一審為事實審,二審也是事實審,三審為法律審,對事實不再審理。

2.簡易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二審均為事實審。二審終審。

3.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二審均為事實審,二審終審。很多人主張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不甚妥當。給小額訴訟一次上訴的機會,是必要的,如果一審終審,小額訴訟雖然訴訟標的額小,但是錯了就沒有機會補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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