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2021-03-06 09:50:57 字數 5657 閱讀 8739

1樓:臍橙熟透了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詳細說明各種方式:

一、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二、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三、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訴訟,這裡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後者如仲裁、訴訟程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節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是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

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2樓:似清秋機維

您好!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當事人協商解決、民事仲裁、調解、律師見證、公證、法院訴訟等方式解決。

3樓:次燕樺敬默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4樓:己晴曦談希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5樓:端青芬花子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6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7樓:團長是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

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係等引起的糾紛。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

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

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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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一 和解 二 調解 三 仲裁 四 訴訟 一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 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二 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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