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拆遷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拆遷的最新法律

2021-03-06 09:50:57 字數 5786 閱讀 5996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

202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

近來,有些高階人民法院就有關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覆函》同時廢止。

3樓:

法釋〔20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拆遷補償新條例規定的拆遷形式和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遵循等價原則,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因拆遷所受的損失給予合理彌補。

拆遷補償的物件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僅指產權人,還包括兩種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產權人不在本地或者由於其他特殊原因而委託的全權**人;二是國家授權的國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即房地產管理局。

拆遷補償的範圍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但拆作違章建築、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可理解為對臨時建築在使用期限內的殘存價值進行補償。

國家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遷人對拆遷房屋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是他們的法定權利,拆遷人對所有人進行補償是他們的法定義務。而且,拆遷補償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應該遵循公平和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1、產權調換。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後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

2、產權調換。

對於拆遷人來說有影響餘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所以《拆遷條例》賦予被拆遷人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給予補償的權利,並且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當然,產權調換也不是絕對的,對於還建有特殊困難,又沒有其他房屋可供調換的建設專案,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要求就不能給予支援。

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築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助費。

3、作價補償。

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於採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於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二、拆遷補償的標準

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的。

所謂建築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2023年國家頒佈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結算問題。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結算結構差價。重置**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佈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

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至於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複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採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

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

《拆遷條例》對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提出了特別的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作價補償的,應按重置**給予補償,不考慮該房屋的新舊程度。無論哪一種補償形式,都將房屋的附屬物也納入補償範圍。

這是考慮到當地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為了迅速恢復公益事業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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