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專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屬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
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產生背景: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樓:如此_青春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孃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樓:落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標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只有一個模糊的原則性,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3、目前對成員資格的認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沒有其他規範性檔案來明確,而一些「三農」政策法規又以其為區分、為物件、為條件,影響到農村的法治建設。
4、各地探索實行的認定標準有戶籍、居住等模式,有些還實行村民自治原則。它們既與人口大規模流動不相適應,也與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方法: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
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
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係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
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佈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確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
儘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係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佈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確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徵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的基本條件,群眾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登出成員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拆遷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拆遷的最新法律
您好!為依法正確辦理市 縣級人民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決定 案件,維護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了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是否有效
您好,現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試行 的通回知 2002年9月10日 答法發 2002 13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試行 已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
簡單分為 分居 創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 婚後感情 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