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書尊敬的老師:
我父母前個月去外地做生意去了,臨走時吩咐我每天放學給他通話,向他們彙報每天旳學習情況,還特意給我買了部手機,請老師允許我帶手機到學校去,方便與父毋聯糸特此申請.
申請人:乂乂同學
2023年10月25日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很多學校的這種做法真的很難讓人接受 雖然老師是擔心學生會上課玩手機影響學習 但這是可以解決的 你可以說 現代人的生活已經變得多樣生活環境也遠沒有前幾年那麼簡單了 尤其是成年人 有事業不再是兩點一線了 所以家長有很多事情要忙 有時可能突發的情況很多 要談生意或者要出差要加班 這並不是說我們依賴家長而是我們都是家裡的一份子 家就是關心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動態的 每個人都有自己忙碌的事情家長忙事業我們忙學業 對於有的家庭可能**是他們唯一溝通和交流的媒介 請求老師不要切斷我們的想念和惦記的線 如果是擔心我們上課時間玩手機 可以提一個建議就是班裡設一個手機存放處 同學們上課時都把手機存放在一起 有需要的同學下課可以取出來用
希望能幫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書尊敬的老師:
我的家長近日有事可能不在家,我放學後需要與他們聯絡以獲得他們的具體方位,能讓我爸媽知道我放學了,以便我能安排時間。作息與功課!
xx年xx月
***(姓名)
學校該不該禁止帶手機 辯論賽 我是反方一辯,不該禁止。幫我幫我寫寫一辯陳詞? 10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學生該不該使用手機。2.家長們不能光給孩子買手機了事,他們必須負起教育孩子如何利用這種工具的責任。
(家長應該教會孩子如何正確使用手機)3.任何一種新的產品莫不如是,當人們沒有學會使用它、控制它之前,定然是做孽多餘造福。
4.水可以淹死人,但我們不可能因此而不靠近水,而是應該去學習游泳才可以在危急時以正面的方法救活自己;手機也是一樣,我們雖然不否認它會有一些弊端,但我們更應該學會正確使用手機的方法。不讓學生帶手機就永遠無法讓他們學習如何剋制自己,而且這也是治標不治本的。
5.手機對於全體人類有益的。那麼對於中學生為什麼就有害呢?
是因為他們上課玩手機?那你可以要求他們上課關機。如果是引發攀比,那麼他們可不可以戴手錶?
如果是引發盜竊和搶劫,那麼他們可不可以帶錢?雖然有政策被廢止,但**首先沒有調查清楚就開禁,其次又在沒有調查清楚時禁止,而不是想辦法揚長避短,趨利避害。實在是無能的表現。
6.手機作為科技進步帶給人類的新工具,對於全體人類有益的。那麼對於中學生為什麼就有害呢。
進入校園後出現的負面影響,如影響學習、互相炫耀等,只是進一步暴露了學生自律意識缺乏、公眾意識淡薄、學校德育教育不到位等「老問題」。有些學校已經嚴禁學生在校園帶手機,單純地禁止只能從表面上掩蓋,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關鍵在學校,最根本的還是要整體提升學校的德育水平,讓學生具備自律意識,以健康、文明的心態使用手機。
7.手機作為社會發展的產物,已經成為現代人普及的溝通工具。因此,要想完全阻止高科技給學生生活帶來的改變是不太可能的,關鍵還是靠家長和學校的引導,加強學生自身的自控力。
學校應該從理解學生、體諒家長的角度出發,引導學生理性對待手機、合理文明地使用手機,如規定他們在什麼時候可以使用,什麼時候不該使用,這樣做的效果可能會比簡單地禁止學生使用來得好。作為家長,關愛子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也需要正確對待。如經濟條件允許,作為特殊情況可考慮給孩子配手機,但應當與孩子約定,不胡亂使用一些對自己沒用的功能。
8.21世紀,是資訊經濟時代,手機不僅僅是單純狹義的單一手機功能,生活離不開手機,一種科技的通訊手段。讓學生接觸手機可以培養學生利用高科技的,接觸新鮮事物的能力和素養。
9. 我也不認為學生用手機會影響學習,如果認為玩遊戲、發簡訊不利於學習,那麼就算禁止學生用手機,學生還是會做其他的事打發時間,比如聽隨身聽,關鍵是學生的道德自律,懂得尊重他人,不影響他人的學習。10.
與以前同學多交流,可以保持原有的友誼;與現在同學多交流,可以增進友誼,遇到疑難問題時,可以用手機進行討論;讓父母隨時瞭解自己的動態。11.有些觀點認為,中學生用帶手機,有些時候會在課堂上使用,這樣必然導致上課溜號,精力不集中.
但這只是一個方面的情況,手機的根本目的是方便通訊,有些個別情況利用手機進行了錯誤的行為,也只是一個方面,不能代表全部.如果用刀可能殺人,那麼世界上為了避免殺人情況發生,就不再生產刀具了嗎?學生手機現象最根本原因還是管理方式管理體制的問題,不應該從手機的方面找原因.
進行合理的教育和引導,避免手機使用產生的不良後果,才是正道.關於輻射問題:輻射是自然界中一切物體,只要溫度在絕對溫度攝氏零度以上,都會以電磁波的形式時刻不停地向外傳送熱量,這種傳送能量的方式稱為輻射。
在我們的生活中,輻射無處不在,比如紫外線、紅外線等等,而人們都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就是因為接受到的輻射並未過量。對於手機輻射也是一樣,只要我們使用不過量,就不會受到很大的傷害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是片面的,對於學校來說,教師們都說,學生在學校裡不能帶手機,但是,老師們為什麼就能帶呢,其實帶手機有很多好處,也很方便,比如說聯絡個啥事情,查查資料,都是比較方便的。再說了,手機是科技產品,社會發現的一個產物,隨身物品。
6樓:酉豕
不應該因為離開手機還能活
7樓:小丁丁
1,手機作為一種通訊,上網工具的高科技產品尤其存在價值
2,學校禁止帶手機無法律依據,教育法無此規定
3,手機攜帶利大於弊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玩手機的話,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9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10樓:**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1樓:匿名使用者
別慌。只要你夠膽子跟老師理論,那麼老師會乖乖交出手機來!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以上資訊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撥12580轉***!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力翻看裡面的簡訊麼??
沒有,這是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現在都在講要普及法律知識,學生的課程裡面也要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而作為一個教師來說,法律知識盡然這麼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學法律知識。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式上來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沒收的的財物須上繳國庫,也不能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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