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奈
1.一般程式(第40條)
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
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2.簡易程式
根據新《稅收徵管法》第55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在此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即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其限期繳納。 根據新《稅收徵管法》第88條第3款的規定,稅收違法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
需要說明三點:
1.該措施可採用簡易程式,而不需具備前提條件和程式。
2.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根據新《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由縣以上稅務機關作出,而2000 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所即可決定。
因此,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既有縣以上稅務機關,也有縣以下的機關。
3.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限於相當於處罰的數額,不得擴大執行。
2樓:matlaber樂園
一、一般程式
1、責令限期繳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2、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3、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二、簡易程式
根據新《稅收徵管法》第55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在此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即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其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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