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有什麼用買了失業保險有什麼用?

2021-03-06 23:50:05 字數 5869 閱讀 8864

1樓:我已年滿18歲

什麼是失業和失業保險?

所謂失業,是指在勞動範圍內,有就業能力並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口沒有就業機會的經濟現象。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通過建立失業保險**,使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的**渠道有哪些?

失業保險**的**渠道主要有四種:1.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

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3.財政補貼;4.職工個人繳費。

此外,其**還有對失業保險**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

失業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直接用於失業職工的部分包括:1.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 2.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葬補助費,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其他費用。除上述可以以貨幣形式得到的保險待遇外,失業職工還可以在參加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方面獲得必要的幫助,以提高自身素質,儘快實現再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條件?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一則保

我們去上班,每個月都會交社保,裡面的失業保險,就是讓我們失業時用的,沒收入時可以領幾個月的補貼。失業金的月發標準,一般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90%

3樓:strawberry蔡

通俗一點說,就是當你不幸失業了的時候,還能有一筆錢讓你度過沒有收入的那段艱難時光。

保險其實就是這樣一種東西,平時覺得沒什麼用,但是危難之處,它的作用才會顯現出來。

比如醫療保險,是當你看病需要錢時起作用的。一輩子不住院,醫療保險好像就沒用。

如果你一輩子不失業,失業保險就是給那些失業了的人進行救助,只有大家互助,才能度過難關。

買了失業保險有什麼用?

4樓:小豆社保

第一個,失業保險可以更好的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這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作用,每個人都不能夠保證自己這輩子都不會失業,失業保險就是我們失業之後的一種保障,對於失業者來說這個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個,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失業保險主要目的就是緩解個人暫時經濟壓力為主要,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是根本。對於失業職工本人來說,可以通過領取基本失業保障金,基本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如果想要學習轉業的話,這個時候我們最起碼可以得到基本保障。

第三個,促進和保證社會穩定,由於失業救濟可以保障我們的基本生活,因此可以防止不必要的事情發生;失業保險具有非常不錯的促進就業功能,還可以解除職工對勞動制度改革的後顧之憂,增加信心和希望。

第四個,可以維護和實現勞動者基本社會權益重要方面的明確規定,失業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情形,勞動者在失業情況下可以獲得基礎幫助以及補償。

5樓:我已年滿18歲

什麼是失業和失業保險?

所謂失業,是指在勞動範圍內,有就業能力並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口沒有就業機會的經濟現象。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通過建立失業保險**,使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的**渠道有哪些?

失業保險**的**渠道主要有四種:1.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

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3.財政補貼;4.職工個人繳費。

此外,其**還有對失業保險**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

失業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直接用於失業職工的部分包括:1.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 2.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葬補助費,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其他費用。除上述可以以貨幣形式得到的保險待遇外,失業職工還可以在參加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方面獲得必要的幫助,以提高自身素質,儘快實現再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條件?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失業後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以後,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只要單位和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本人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並主動求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獲得再就業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醫療的,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這些都是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當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業人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應在**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素質,創造就業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找或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抓住所有就業機會,儘快實現再就業。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4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 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託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6樓:皮蛋粯子粥

失業保險的作用是國家推出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保證因為各種原因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可以維持職工最基本的日常生活。

失業保險領取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中國人大網-《失業保險條例》

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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