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要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021-03-07 00:33:04 字數 5383 閱讀 623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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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人。如果是**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

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

決定訂約意味著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為,或並無產生當律關係的目的行為。」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著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

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著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特定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個人。要約的相對人原則上應當特定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方面,相對人的特定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的問題作出了選擇,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確確定承諾人。從法律上看,承諾人是由要約人確定的,一旦要約人確定了要約的相對人,這樣一經對方的承諾就不需要約人再作任何行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相對人不能特定,則意味著要發出提議的人並未選擇真正的相對人,該提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人發出要約,本身不是要約;

另一方面,如果要約的物件不能確定時,仍可以稱為要約,那麼向不特定的許多人同時發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讓為內容的要約是有效的,這就分造成一物數賣,影響交易安全的後果。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人發也的提議,原則上視為要約邀請。實踐證明,原則上要求要約的相對人必須特定,有助於減少因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所產生的一些必要的糾紛,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並不是說嚴格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訂約的提議具有要約的效力,如對懸賞廣告可明確規定為要約,另一方面,要約人願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在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這裡所說的「明確表示」可以以各種方式表示,如在廣告中註明「本廣告構成要約」,或者註明「廣告所列的各種商品將售予最先支付現金或最先開來信用證的人」等。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生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要約中沒有注是「保證現貨**,先來先買」,而要約人向多人發出**某件物品的要約,但要約人不具有向多人**該種產品的能力,這就會造成多個合同從一開始就不能履行,從而影響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對於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行為應有限制。如果訂約的提議中已經註明是要約且能夠確定是要約,那麼在向數人作出承諾而要約人又無履行能力時,要約人應對其要約產生的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於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

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至於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要約人應當儘可能地在要約中寫明這些條款。要約的內容越齊備和充實,則越有利於承諾人迅速作出承諾。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條款,也會使承諾人提出反要約,從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過,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瞭解其內容。而對於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

至於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閱了這些信件或檔案,則不必考慮。

要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4樓:閁錒0234麼

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為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為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陸法的合同法理論對要約的解釋,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

。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

,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要約人。如果是**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人。作為要約人只要能夠特定即可,並不一定需要說明要約人的具體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誰。

一個要約,如果處於能夠被承諾的狀態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如自動售貨機,消費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誰是真正的要約人。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因為,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

現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情況。如自動售貨機的設定,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作為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當然成立。

如果是這種情況,把一項訂約的建議作為一個要約就是不合適的,只能作為一個要約邀請。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為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為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特數賣,當然不行。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作為要約,必須限定條件來達到這一目的:

在一特數賣的情況下,凡作出承諾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約人要對作出承諾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約人承擔違約責任。但這種規定是對要約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對要約的肯定,而是對要約的否定。自動售貨機、公共運輸事業在大陸法一般認為是要約方,但這種看法並非沒有異議。

一般認為,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般情況下,懸賞廣告所要求的事項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只有很少的人。但無論有幾人,如果符合廣告的條件,做了廣告所要求的行為,發出懸賞廣告的人都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

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是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

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

所謂「完整」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

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並無強制性要求。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為一項要約。

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樣才算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有類似規定的要依據規定進行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的做法,一個

貨物買賣合同

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一個成立生效的合同。因為**、履行地點與時間可以事後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定: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直分確定並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即為十分確定。」此條僅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就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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