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2021-03-07 00:34:05 字數 5161 閱讀 8346

1樓:r阿持

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劃分的「標準時刻」不是行為做出時,而是其效力確定時(只有這時才是穩定狀態)。如果可以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這種表意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就是民事事實行為,不管其中是否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1,定性不同: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而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2,內容不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行為,民事主體所進行的生產、創作、發明創造等活動,都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民事事實行為。而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等等。

3,法律後果不同:民事法律事實的出現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即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即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內容或者客體的變化。民事法律關係的消滅即民事法律關係不復存在。而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民事法律行為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2樓:八方**

1、二者含義上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指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登記結婚、訂立合同、變更協議、轉讓債權、雞蛋孵化成小雞、自然人死亡等均為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2、二者適用範圍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

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3、二者分類上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分為不可抗力、時間的經過、人的出生和死亡、其他;行為分為事實行為、民事行為、違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於主行為;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3樓:阿離

1、內容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所謂民事法律事實,就是指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登記結婚、訂立合同、變更協議、轉讓債權、雞蛋孵化成小雞、自然人死亡等均為民事法律事實。

2、目的不同

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3、特性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4樓:sunny荃荃媽媽

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是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行使、變更、終止自己的民事權利或義務,這其中合法的行為稱之為民事法律行為。

主要不同點如下:

1、性質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合法行為,這種合法行為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而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和非法的民事行為。

2、法律後果不一樣。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民事行為有合法與非法、有效與無效之分。對於非法的或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

3、必備要素不同。民事法律事實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加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制約。

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3、行為內容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牴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5樓:冷暖自知

二者區別如下:

一、含義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指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登記結婚、訂立合同、變更協議、轉讓債權、雞蛋孵化成小雞、自然人死亡等均為民事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二、試用範圍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

2、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三、分類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分為不可抗力、時間的經過、人的出生和死亡、其他;行為分為事實行為、民事行為、違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的事件種類: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颱風、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出現可以使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或解除,也可以使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等。

2、時間的經過

一定時間的經過可以依法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發生。如根據時效制度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歸於消滅;根據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定,法定保護時間的屆滿,可以使當事人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歸於消滅。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導致該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產生。自然人的死亡導致繼承關係的產生,也可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消滅。

4、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自然現象和客觀事實,也可成為法律事實而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3、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5、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於主行為。

6、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雙務行為和單務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行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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