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方的時效抗辯是否獨立,法律依據

2021-03-07 00:59:44 字數 585 閱讀 7324

1樓:匿名使用者

有。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上分析,一是發包方類似於連帶責任保證人,應享有類似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抗辯權,二是作為連帶責任人,有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因其他連帶責任人的過錯(如不主張訴訟時效)而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

2樓:周小小小星星星

1、有權進行時效抗辯。

2、連帶責任實質上是一種擔保責任,即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承擔替代履行的擔保義務。

3、可以考慮適用擔保法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4、另應當考慮工程有無經過最終結算或審計,如果沒有經過結算或審計,時效的抗辯不一定成立。

3樓:蔣德順

可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既然你擔保的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那麼你的擔保責任也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是依附於主債務合同之上的,法律不保護權力上的睡眠者,你可以相對方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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