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團長是
有!按照民法的一般
原理,過失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所謂重大過失即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他只要稍加註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一般過失又稱缺乏善良家長的注意,即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輕微過失即行為人缺少極謹慎而精細的管理人的注意。「
重大過失等同於故意」一直是羅馬法以來被廣為採納的原則。
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注意,其漠不關心的冷漠態度已達到極致,從而與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結構在法律和道德的應受譴責程度上已相差無幾。
因此,在重大過失情況下排除善意的適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因為這不是一種「可以原諒的錯誤」[11]輕微過失由於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極高,在一般情況下的一般人可能都會犯此過失,因此,對於犯有輕微過失的人如果僅因此認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苛求,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
況且,輕微過失在心理結構上與重大過失不可同日而語,它是一種完全「可以原諒的錯誤」,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夠成為一種「合法的錯誤」。
2樓:叮噹
故意行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有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裡,繼續自己的行為。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謝謝! 5
3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目前我國的法律解釋,對於對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的概念、範圍仍未作界定,而是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具體分析的。
刑法中的過失和民法中的過失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者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二者都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第一,二者的內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的目的在於平衡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損害,過失的認定應當採取客觀說。而刑法的目的是對犯罪者處以刑罰,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是具體的人,應以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關於過失的認定,應當採取主觀說。
第二,民法把過失劃分為兩個等級:(1)一般過失。它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到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
(2)重大過失,它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而在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中,過失不分等級,只有一種狀態,即罪過。
第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證明標準不同。民法上,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一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對方當事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刑法上,證明被告人過失的責任由控方承擔,而且為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不適用自認規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
行為人有民法上的過失未必有刑法上的過失。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刑事與民事的相關證據不能相互代替,應當各自適用相應的制度。特別是在刑事判決宣告無罪的情況下,不能將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簡單地一概運用到民事判決之中,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就一定不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把刑事判決認定的證據生搬硬套於刑事判決中,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的故意
法學界多數學說認為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間接故意。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為。
民法上的故意
與刑法一樣,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但在侵權行為的成立這個問題上,這種區別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在侵權行為的結果上,例如賠償責任的計算或者過失責任抵消的情況中,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具有重要的作用
6樓:沒有眉毛和眼鏡
刑法中的過失指,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和因為過於自信,輕信可以避免的情況
民法中指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的情況
7樓:於柱律師
對過失的認定並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對主觀狀態的認定是沒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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