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蹤女方提出離婚法院到底怎麼判決

2021-03-07 04:37:27 字數 1131 閱讀 3089

1樓:延安律師李和平

1、丈夫失蹤,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傳票,在法院指定的**當日丈夫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經審理,法院查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2、女方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為失蹤人,而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當然,宣告失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無任何訊息。

(2)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裡所說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些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自然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這些利害關係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應對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失蹤人仍未出現時,才能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2樓:大連律師王策

丈夫失蹤如果符合法律上宣告失蹤的條件,女方可先申請宣告丈夫為失蹤人,而後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

一、丈夫失蹤,女方有權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丈夫被認定為失蹤人,法院應當判決雙方離婚。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准予離婚。

三、宣告失蹤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3樓:吳欽霞律師

正常第一次不會判離,要一審判決生效 後六個月再起訴,第二次才有可能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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