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眾籌出臺了哪些法律法規誰能告訴我關於眾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21-03-07 08:45:22 字數 6496 閱讀 8575

1樓:特特拉姆咯哦

國家對眾籌

出臺了以下法律法規:

2023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釋出、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業協會會員。

**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202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是為了規範**投資**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資**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是202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23年3月15日:《**投資**銷售管理辦法》

2023年5月7日:《***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3年1月21日:《關於**投資**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對眾籌的政策:

1、京滬「網際網路+」行動意見涵蓋股權眾籌;

2、暫停股權眾籌企業註冊引發巨震;

3.眾籌納入「十三五」規劃綱要:

4.股權眾籌資訊披露規範初步成型;

5.多地叫停房地產眾籌;

6.《「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定性眾籌;

7、網路借貸與股權眾籌業務被政策隔離:《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8.捐助型眾籌模式受認可;

9.股權眾籌整治大幕開啟;

10.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限制准入;

2樓:羅爺法律

2023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釋出、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業協會會員。

**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202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是為了規範**投資**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資**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是202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23年3月15日:《**投資**銷售管理辦法》

2023年5月7日:《***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3年1月21日:《關於**投資**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

法律風險是我們在進行眾籌投資時較大風險之一,舉個例子:之前深圳房產眾籌十分火爆,被**直接頒佈法律條例進行了制止,給平臺和投資者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因此我們在投資之前,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該行業涉及的法律風險,這關乎我們的投資收益。

誰能告訴我關於眾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3樓:sky天使的施捨

2023年bai12月18日:《股權眾

籌融資管理辦法(du試行)》(zhi徵求意見稿)2013 年6 月1 日:《dao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投資容**法》

2013 年3 月15 日:《**投資**銷售管理辦法》

2010 年5 月7 日:《***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8 年1 月21 日:《關於**投資**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眾籌法律法規關於人數規定

眾籌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5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眾籌要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遇到的第一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顯著特徵是:不以非法佔有資金為目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回報,最終造成了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2023年***釋出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面臨的第2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該犯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嚴重。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債權類眾籌而言,最容易觸犯上述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如果採用資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資金為平臺所用或者轉貸他人獲取高額利息,則該類債權眾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債權類眾籌虛構專案,將吸收的資金挪作他用或者用於揮霍,或者捲款跑路,則該類債權眾籌涉嫌集資詐騙罪。

目前,已經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機關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

(題外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的區別主要在於: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佔有集資款,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目的往往是為了生產經營,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採用詐騙方法,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一般不採用詐騙方法。

另外【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徵】

我國刑法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罪的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大家理解的非法集資罪,主要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眾籌的定義和特點】

眾籌是指專案發起人通過利用網際網路和社交網路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專案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相比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的精髓就在於小額和大量。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這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在說明這兩者區別之前,我們先普及一下眾籌的基本常識,按照目前國際上對於眾籌的標準分類,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下面將依次說明四種眾籌模式與非法集資的關係與區別:

1、債權眾籌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債券、**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

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稽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2、對於股權眾籌

股權類眾籌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

3、對於獎勵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稽核專案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4、對於慈善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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