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股份分紅可以繼承嗎

2021-03-07 10:49:02 字數 1190 閱讀 1341

1樓:陳先生

根據現在大多數農村合作股份制章程,村民的股份是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的,包括去世前後的分紅所得的全部。並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對「直系親屬」予以限制。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製為基礎,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相結合形成的新型企業的組織形式。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股份合作制 是採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

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企業決策體現多數職工意願。資本合作則採取股份的形式,是職工共同為勞動合作提供的條件,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企業出資人。

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在總股本中佔大多數。除此之外還可根據情況設定國家股、法人股。企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2樓:匿名使用者

去世村民的股權,直系親屬能否繼承呢?。答案很明確:根據現在大多數農村合作股份制章程,村民的股份是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的,包括去世前後的分紅所得的全部。

並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對「直系親屬」予以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繼承。既然是分紅,那麼已經是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財產繼續法的相關規定,子女有權繼承該遺產。當然,根據你的說法,應當屬於「應當分紅所得在老人去逝之前未實施分紅」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分紅,仍然是可以繼承的,在享受繼承權時,應當持有老人所有的「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相關憑證,比如股權證明等,在集體財產實施財產分紅時,即可享受分紅。

另外,由於集體財產權利人去逝,應當申請股權過戶,將財產權過戶至其子女名下,之後就可以享受正常的集體財產權了。如果沒有相關的股權證明的,可以依照「約定俗成」的規矩,自然享受集體財產權所應當繼承部分的權利,或參照我國農村集體財產分置辦法,向集體提出相關的繼承權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股份,屬於集體土地上的財產權,是具有身份關係的,必須是該村村民才能享有。二人均無子女,將土地股份贈予該村以外的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股份依法由女方在該村的直系親屬繼承,如女方父母、女方兄弟姐妹,但他們的戶口必須在該村。

如果沒有上述的法定繼承人,則土地股份由村集體組織收回,按照程式重新進行分配。

該夫妻的其他財產,可以根據遺囑由遺囑繼承人繼承。但是男方不能改變女方的遺囑內容,只能將自己的那一份財產贈給後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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