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帶著小孩子的女人,找個未婚的男人,而且比自己小

2021-03-09 13:26:45 字數 5593 閱讀 6758

1樓:匿名使用者

時間會讓你瞭解愛情,時間能夠證明愛情,也能夠把愛推翻。沒有一種悲傷是不能被時間減輕的。

如果時間不可以令你忘記那些不該記住的人,我們失去的歲月又有什麼意義?

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敗都是假的,那該多好?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義,自己的痛苦、失敗、悲哀,卻偏偏總是真的。

回答完畢,希望對你的提問有幫助,如果滿意請採納o(∩_∩)o...哈哈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這個社會沒有真實的感情,人和人之間相處,有太多的不信任,所以這樣的情況很難找。

3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感情怎麼樣我一個朋友就是這樣的情況現在還不是很好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吧,我對這事沒信心

5樓:靳洽向梓

愛情也許就是當初一見鍾情時心動的感覺,愛情也許就是以身相許時的感覺,愛情也許就是生死與共的感覺……愛情是個說也說不完的話題。當你對一個人產生愛情的時候,你的心是惶恐而不安的,你不知道對方的感受,你要隱藏自己的心情,因為你是個矜持的人。也許你當初愛的根本就是你心中的一個影子,你給他披上了一件夢的衣裳,你陶醉在夢的幻覺裡不願醒來,久久地徘徊、輾轉著,當你知道了對方的感情時,一切都已經風輕雲淡,因為你已經走出了他的影子,他的外衣不再華麗,你所懷抱的愛情也已經失去了光彩,你的生命從此注入了灰色。

當我沒有愛別人的經歷時,就想:「愛別人真是種享受。」當我被愛時,就想:

「被人愛真是種幸福!」但無論愛與被愛,都那麼讓人傷感,因為人心總是那麼難測、欲壑總是那麼事物對於她來說,都只能是擦肩而過。沒有什麼可以深入到她的內心深處。

就像一朵頹廢黯然的花,有著絕望的姿態卻仰著一張天真的臉,對著所有的殘忍和屈辱微笑。深深的墨綠色是沒有眼淚的。這樣一朵永遠開在黑暗之中的花不相信眼淚,也就註定一世孤獨。

常常,在擁擠的人海中,感覺許多陌生人的延伸、聲音、氣味,混亂而嘈雜。而靜下來再去看,去聽,去感難填,有了愛與被愛就有了感情旋渦裡的掙扎,有了愛與被愛也就多了情感世界裡的糾扯。愛與被愛的錯車,愛與被愛的不解,愛與被愛的制約,愛與被愛的無奈……茫茫大地,對於一個對世界失望而心中無愛的人來說,到**不是一樣呢?

永遠行走在路途中,所有的愛,突然之間就會發現原來這裡什麼都沒有。空空蕩蕩,無聲無息。有許多人是沒有靈魂的。

庸庸碌碌活著,沒有目的,不知道為什麼要活著也從來不去想活著是為了什麼。這個世界上這樣的人或許會越來越多。他一直在尋找那個和他(她)有著同樣感覺的人。

即使是遠遠的,即使是人潮洶湧,都可能感覺到那一片空白的孤寂,然後知道,與自己相同的異類就在不遠處與他相互感受著彼此。

6樓:祝紹暉孟勃

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感情氾濫的社會,愛情早已經成了快餐,不求天長地久,但求曾經擁有....將來到底會怎麼樣,誰去想那麼遠?於是愛情便成了孤獨時的枕頭,寂寞時的旅伴;便成了某些人實現其目的的藉口,甚至成了金錢的奴隸。。。

此時的愛情已經失去了美麗的光環,變得現實和世俗。。。那這社會還有真正的愛情麼?有,不過很少,現代人不懂得珍惜愛情,當自己擁有時,便放肆的吮吸愛情的精華,不去澆水,不去施肥,於是愛情之花不過多久便黯然凋謝。。。

當愛情走遠之後,才發現苦苦追求的美麗愛情曾經離自己這麼近,可惜這世間沒有後悔藥。。。所以當你擁有一分美好的愛情時,要珍惜。。。。

一個未婚男人會娶一個離過婚帶小孩的女人嗎?

7樓:走在天堂地獄間

要看那個男人的行動的,我個人認為,如果那個男人真的很讓你喜歡,而且他也很喜歡你,那就和那個男人在一起.

畢竟你和你老公已經搞到水火不容了,就算和好了,以後會有好日子過嗎?摔過的鏡子要回到一點痕跡都沒有,可能嗎?

你要知道你為了那個男人是付出了很多,但是如果那個男人娶了你,難道他就沒有付出很多嗎?其實那個男人也要揹負著很多壓力的,如果你們能衝破世俗的束縛在一起,我想風風雨雨都過來的他一定不會負你的.但前提你要做到一個好妻子的責任.

最後提醒你一下,你這樣冷靜一段時間,可能會導致那個你很愛的男人受傷並離開你,可能他會以為你已經改變了想法,不想和他在一起了.要知道一個單身的人是不可能等一個已婚的人很久的.

希望你到時候別兩頭不著崗.

其實也就在中國把離婚看成個天大的事,說到底人都會犯錯,誰能保證自己在感情這一關上就沒犯錯?難道錯了就要一錯到底嗎?我平生最恨的就是那些到了結婚年紀草草結婚的人,發現結婚錯了還要忍受過一生的人,與其這樣的活著不如別來這人世間了,來受苦做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別傻了.時間長了那男的一定會覺得不平衡.尤其是面對來自家人和朋友的壓力的時候.

9樓:知道你就說

那個女人有什麼過人的魅力或有錢嗎?如果沒有,就別異想天開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壓力不小啊,就算那男的願意,他家人一定會有意見

11樓:王侯寧有種乎

那得看女人怎麼看那男人,當然會遇到阻力,但如果是真心的就不算什麼了。

12樓:張麗芳

也許會很幸福吧,我的身邊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雖然現在他們很好,可是結婚以後什麼樣子,誰也說不準。但願他們是很幸福的一家人。

13樓:盡善盡美

面對婚姻,女人應該慎重,做為有婚史的人來說,應該知道談愛和婚姻是兩碼事.

14樓:禹望亭戰己

搞搞婚外戀***什麼的也就行了,離什麼婚呀,時間長了都一樣,我勸你不要離婚

一個已婚的男人在外面又跟另一個未婚女人生了一個孩子,而這個男的並未離婚,這算重婚罪嗎?

15樓:廖明明

重婚罪與非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姘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婚男與未婚女是以夫妻名義或者在外人看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都是構成重婚罪的。

關於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與就是說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子女撫養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子女撫養權益。

16樓:五年後的之後

不一定。如果雙方並沒有以夫妻關係同居或者領取結婚證,則不可以算重婚,或者只是***或婚外情。既然是孩子的父親,男方的撫養條件優於那女人,男人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

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

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犯罪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擴充套件資料: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重婚罪的界定,據此,重婚罪有兩種情況,是本人無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名副其實的重婚,對本人來說並不構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成為重婚罪的共犯。

當然,相婚者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並不構成重婚。堅持對包括雙重事實婚姻在內的各類事實婚姻均應治罪的認識,現階段還有其實情考慮:其一,事實婚姻在廣大農村還是較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邊遠山區,事實婚姻佔有很高的比例。

事實重婚是敗壞社會風尚的最嚴重的汙染之一,如果法律對事實重婚不予打擊,無疑是對毒化社會風氣的行徑的容忍與放縱。其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中一些思想意識不健康的人便飽暖思淫慾。有的棄家別子,

另尋他歡,包二奶現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論,會更加嚴重地衝擊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其三,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考慮,離婚、重婚使婦女、兒童無家可歸,更不利於對兒童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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