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星瀚婚姻律師
從目前的司bai法實踐來看,du對於戀愛期間,zhi一方贈與另一方的小禮dao物,如鮮花等,版戀愛或結婚不成,一方要
權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對於房產,車輛等價值較高的財物,要判斷該財物的性質屬於為締結婚姻而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還是屬於給予一方的贈與。
根據相關婚姻法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則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收受方需返還。但如果系給予另一方的贈與,動產的贈與在交付後,不動產的贈與在產權過戶後即產生法律效果,非有特殊情形,不得撤銷。
判斷是否是彩禮,法院將對雙方戀愛的時間,進展的程度,有無為締結婚姻而作做準備,以及具體所送的物品等進行綜合考量後作出判斷。
2樓:胡酷兒
最好不要啊,戀愛時送禮物都是真心的,即使分手了也應感謝曾經的美好,如果要回來有點不那麼大氣~
3樓:zs壹貳叄壹
法律上是不可以的,那是一種贈予行為,在你贈予的時候東西的主人就有你變成了她。要得回要不回得看被贈予人的態度了。戀愛風險大,投資需謹慎啊!
4樓:匿名使用者
搞不懂,為什麼一定要送自己負擔不起的禮品!
如果負擔不起,那就別送!
負擔得起,也別給多了,感覺是換!
關鍵看你想要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看是什麼東西了,幾百元錢的東西你覺得還有要回的必要嗎,結不成婚,還可以做什麼啊,你要是要了,那連朋友都不是,有一個朋友比有一個仇人好
6樓:遺失的不再重來
那看是什麼禮物了,如果要是一般的小禮物是沒法要回的。如果是金銀首飾的話還是可以要回的……
但前提是人家是自願的……
7樓:好點
既然是送了出去,禮物就是屬於她的
8樓:土元專業養殖
可以啊 愛人做不成 可以做朋友啊
談戀愛分手後送給對方的禮物能要回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讓對方還給你。如果數額大或者對方不願意還的,可以去申請訴訟。前提是送東西時,你附條件了嗎?
如果有,就要看證據了,有沒有相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能夠反映出、推斷出:第一, 你的確是把東西送出去了;第二, 你送東西是以結婚為目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覺得可以要回嗎?要回來看著傷心嗎?忘記吧,錢不重要,一段回憶忘記也罷
戀愛時送的禮物 能要回嗎
11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12樓:這個冬天好冰涼
男方僅僅是以取悅女方為目的而送手機,屬於「贈予」, 贈予行為已經完成了,手機就成為女方的私有財產。
雖然已經分手,男方也無權取回,對於男方的要求,女方可不予理會。
除非是以結婚為目的而送的「彩禮」,如果男女雙方最後沒有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13樓:儒雅的陌北丶
不是特別貴重的和有重要意義的就沒必要在要回來了。
談戀愛送的貴重禮物,又沒有轉帳記錄 分手要還嘛
我個人認為,假如談bai 戀愛的時候,對方du送zhi了你貴重禮物,而你沒dao有送過對方貴重禮物,現在你倆 版分手了,如果對 權方想要回,你最好還是還給對方,不值當因為這麼點兒貴重的東西就跟對方糾纏不清。假如對方沒有想要回的意思,而你又想留下這東西,你當然可以留下。假如談戀愛的時候,你送了對方貴重...
老公的堂妹要結婚,該送什麼禮物,堂妹要結婚了,送什麼禮物比較好?
真為你高興,要恭喜你堂妹啦!我是這樣認為的 既然是你們的堂妹,你應該很清楚他有什麼習慣?喜好?其實結婚也好,送禮也罷,先不要考慮太多,你的禮品是針對他送的!如果相送常規的那你可以送一些比較喜慶的禮品,如 紅色的茶具 吉祥的擺件 個性的情侶公仔 等 再如也可以送些有紀念意義的如 個性定製的禮品 好像有...
姐姐結婚,按照習俗弟弟要送禮物嗎?要是送該送什麼好些呢?弟弟在姐姐結婚時會有紅包嗎?一般的會送多
送一束 百年好合啊 在跟你姐姐 說點好話 你應該能收到不少 收多少 要看你家庭情況了 最少 也應該有幾千 有什麼好送的啊,叫她經常回來玩,你經常去她家玩就可以了。姐姐結婚,弟弟應該送什麼禮物?姐姐結婚,弟弟要送姐姐禮物的話,可以選擇一些比較貴重的戒指或是項鍊,就當是給姐姐的嫁妝,而且還有紀念意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