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冰城小律師
不以盈利為目的,正面如實報道,不涉及侵犯肖像權1
2樓:滺蕥ヤde頽癈
劉翔的案件,我看過肖像權爭議的原件,我斷定那不構成侵權。為什麼?依我所見,是因為雜誌使用的他的這幅肖像具有新聞性,是一張新聞**。
而在該期雜誌的內容上,確實是在報道「影響2023年的人物」中,介紹了劉翔是其中的人物,在奧運會上建立了功勳。因此,這個**的使用就是因為新聞性而使用,而新聞性使用肖像,任何情況下都是不侵權的。至於劉翔是不是公眾人物,在這個案件中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即使是公眾人物,如果將其肖像進行營利性使用,也是構成侵權的。
趙本山案件,我沒有看到這個爭議的肖像是什麼樣子。我聽介紹,是說趙本山的一個較為典型的演出照,並看不出究竟在哪個特定的戲劇中的劇照。我的看法是,如果能夠確定是趙本山在哪個特定戲劇表演中的劇照的話,那麼就不構成侵權,因為劇照的著作權是在劇組,而不是個人的肖像,因此,演員不能夠主張劇照的肖像權,但是劇組可以主張劇照的著作權。
但是,如果不能確定究竟是哪個戲劇的劇照,僅僅是一般的表演形象,那麼,對它進行商業化的利用,就是侵害了肖像本人的肖像權,應承擔侵權責任。由於趙本山的這個案件沒有看到爭議的**,因此不能亂說。
2、從這些案件來看,名人的肖像權的範圍是否因其公眾人物的身份而比普通人窄?這是否跟名人的隱私權一樣,因其是公眾人物而使相應的侵權行為具有了阻卻違法性?
公眾人物的肖像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各國立法的一個通例,也是必然的。例如,我們的領袖受到各界人民的愛戴,懸掛他們的肖像,這也是使用,但是這構成侵權嗎?顯然不構成侵權。
著名演員受到各界人士的喜歡,影迷們使用他們的肖像也不構成侵權。這一點與隱私權的保護是一樣的。
但是,這種使用公眾人物肖像的限制是有界限的,這就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業化使用。如果是進行商業化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姓名、隱私,則是不允許的,同樣認為構成侵害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姓名權或者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前幾年爭議的魯迅的姓名權問題,如果將魯迅的名字命名學校,是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不構成侵權。
但是用魯迅的名字註冊酒類商標,就構成侵權,就是因為這是商業化使用。
3、從這些案件來看,肖像權的權益範圍本身是否也在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比如早在2023年,老藝術家藍天野就曾因為北京一家餐廳掛著他在電影《茶館》中飾演的「秦二爺」而提起訴訟並獲勝訴。除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以看出,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必須具備兩個因素:第一,使用了公民可以辨認的肖像;第二,未經本人許可,將公民可辨認肖像用於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根據「法不禁止即為自由」的原則,只要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均不構成對公平肖像權的侵犯,名人同樣如此。
有關肖像權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法規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編 人格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的規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 使用 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肖像包括影像 雕塑 繪畫等。二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 複製 發行 出租 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 未經肖像權人同...
肖像權是智慧財產權嗎,關於肖像權和著作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 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
法律第幾條是關於侵犯別人肖像權的
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的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