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使人家祖墳風水變壞?我爺爺的三叔,那家人太壞了。

2021-03-21 09:16:31 字數 5791 閱讀 7528

1樓:華律網

首先,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其管轄法院;其次,準備法院所需要的材料: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

2、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影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影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證書影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檔案影印件。

3、起訴證據材料。起訴時證據材料應該提供影印件,原件等**時再提供。4、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人與指定**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影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影印件。5、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最後,去管轄法院立案。

2樓:怡者自悅

沒有具體的要求,把起訴書寫好(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依據、證據),一般都會給你立案

「案由」是什麼意思?

3樓:幻影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解釋:「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

《中國司法大辭典》解釋:「案由: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

《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認為「案由:具體訴訟案件的性質、內容的概括提要」。

4樓:星辰明銳

案由的意思是:概括的糾紛內容或者事項。比如 合同糾紛、債務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智慧財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智慧財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型別,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案由,或者隱含在第**案由之下。

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案由。

家庭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指家庭成員之間因某種利益出現的相互爭執與訴訟

關於一訴只審一個法律關係的原則的法律淵源

6樓:秋子默

累~實再太累....

7樓:律師張磊

據我所知沒有這個說法,一個訴訟行為可以審理許多個法律關係,許多的案例可以證實,不知道你從**聽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樓主是想說「一事一審」,而非一個法律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一訴只審一個法律關係啊.訴是民事爭議發生時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關於解決爭議的請求.相當於訴訟請求.

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是實體法律關係,即訴訟標地.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那麼一個訴當然可以審理許多個法律關係了.

您是說一個訴訟標的不能再起訴把,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件案件很多時候都會有多個法律關係,例如刑事案件,除了刑事之外,還可以有附帶民事等。

關於房屋繼承官司的訴訟時間問題

11樓:南邕

遺產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已經完畢、繼承權已經實現。其後的房屋遺產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此過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驟:

一是繼承的擬製接受或稱繼承的擬製完成,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將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從而結束繼承。

二是確定繼承之物的權利狀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將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共有物預設推定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關係等情形的確定為共同共有。也正是基於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七條被廢止,而較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卻因當事人間具備家庭關係仍然可以適用。

三是依照一般物權糾紛的相關法律,根據當事人的訴求作出相應裁判。

12樓:匿名使用者

1、你同學的母親還沒有死之前,請她在寫好的分家書上簽名蓋上手印,最好叫幾個其他親戚出簽名作見證人。

2、有了這個分家書你就可以到房產交易中心去辦理房產證改名的手續了。赽快越好。

3、這樣就不用起訴其他親戚了,起訴其他親戚這個辦法不好,一是時間長,二是容易在親戚之間鬧矛盾。

13樓:匿名使用者

生前贈與!馬上起訴確認!

否則「死無對證」的,其它有權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會來湊熱鬧的,麻煩!

14樓:臨淄法律傳播

這是一種確權之訴,如果是遺囑,則只有在其母親去世後,關鍵的問題是要將遺囑寫好,符合法律的規定。

請教《物權法》對於家庭福利房糾紛的問題。 30

15樓:京城李律師

如果你父母現在住此房內,他們百年後,其它子女提出遺產繼承異議,你一定會遇到法律上的阻礙。雖然房產證上已寫為你的名字,但單位福利房的名額是你父親,原福利房的分配名單上是你父親的名字,且交錢時的名字是你父親,這些都會成為其他人爭執的依據。

如果現在你父親仍在世,建議讓他書寫一紙放棄福利分房所有權的說明,講清你獨自出了3.5w,父母同意房產證上寫為你的名字,此房產權歸你所有他們沒有異議。這樣無論你現在置換此房產,還是將來出現遺產糾紛,遇到法律上的阻礙,都有相應證據支援。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1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只要房主是你,他人拿不出有效的的證據。你可以自己處置自己的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登記規則》25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它項權利的轉移,屬於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房產證上登記了你的名字,你就是變更後的合法產權人。

在我國物業權屬登記的效力上採取的是登記要件制度,即登記是物業權屬存在及變動的必備條件,因此不必擔心。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房產製度是登記制,即以房產登記為所有人擁有此房產。故你已經是此房產的所有人。

但是,為了避免今後和親友發生不必要的分歧,影響家庭和睦,你可以要求父母寫一份書面宣告,說明確認此事。若能公證更有效。畢竟父母百年後,還要和親友和睦相處。

有哪些糾紛型別,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份額明確情形:是離婚後財產糾紛還是共有權分割糾紛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基本案情

彭某和陳某於200年4月登記結婚,2023年共同申購經濟適用房一套。2023年11月,雙

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價值進行折價分割。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載明,該經濟適用房由雙方按份共有,雙方各享有50%產權份額。

2023年7月,陳某將該房的不動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久以後,彭某提出分割,雙方協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該經濟適用房按雙方各50%比例進行分割。

分歧爭議

本案中,就案由的確定及由此產生的管轄權,即彭某的訴請的法律基礎、應向哪家法院提起訴訟產生了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本案可能涉及案由分別為如下兩個:1.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2.

共有物分割糾紛,屬於所有權糾紛中的共有糾紛。前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後者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針對案由確定以及管轄問題,出現了下述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彭某和陳某有著離異夫妻這一特殊身份,且訴爭房產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時雙方未能就該房產分割完畢。現在再起糾紛,應當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離婚後財產糾紛,系一般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原則,應由被告陳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房產已經由法院在彭某和陳某的離婚糾紛的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由雙方各佔50%的份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該房產已處於共有狀態。現由於當事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了爭議,應當屬於所有權糾紛中共有物分割糾紛,系專屬管轄,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即訴爭房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當屬共有物分割糾紛。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後,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審判實踐中,離婚後財產糾紛基本上有兩類:一類系協議或訴訟離婚後,對當時未分配、遺漏或者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產生的訴訟;另一類系在協議離婚(在民政局登記)後,對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不履行、約定有歧義,或認為約定時存在受脅迫的情況,要求變更或撤銷,產生了糾紛而提起訴訟。

顯然,本案的爭議均不符合以上兩類情況。訴爭房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一併處理,明確了各自所佔份額,權屬清晰。雖因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房產價值,導致未能折價歸併,但就財產份額而言,並無再次處理的空間。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應當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處理時需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本案中,訴爭房產已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時予以處理,也沒有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空間。本案訴爭房屋權屬是明確的,現共有人之間因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爭議而引發了糾紛,應當確定為共有物分割糾紛。

原、被告之間雖然曾為夫妻關係,但曾經的特定身份並不會改變雙方對訴爭房屋的共有性質。原、被告對於該房屋的共有與普通按份共有並無本質區別,更何況司法實踐中按份共有人之間多半存在著特定的身份關係。

明確了案由之後,再來看一看管轄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不動產糾紛系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故本案若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關於實體處理的法律適用問題,共有物分割糾紛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第100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可見,適用《物權法》才能解決本案糾紛。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釐清本案的法律關係,正確確定本案的案由和適用的法律,從而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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