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案件起訴階段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什麼區別

2021-03-22 08:40:25 字數 5055 閱讀 3423

1樓:獨愛悔亭

一、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麼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瞭解案情:

二、更有利於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真相

律師可以瞭解案件事實,能夠提早制定辯護策略,並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讓辯護工作儘早開展。

與不請律師相比,請律師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對案件真相的瞭解。

三、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解釋其所涉及的罪名

請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解釋某罪名的追訴標準、量刑規定等,更能讓其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將構成何罪名,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清晰的瞭解,為後期在法庭的辯護做積極準備。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涉嫌的罪名一知半解,不利於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律師可以**申訴或控告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在面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知道如何辯解,維護。

參考資料: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訊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2樓:解憂

**時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最大區別就是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以交通事故訴訟為例,具體的區別如下:

1、請律師降低訴訟風險

交通事故索賠尤其是訴訟,是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需要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對於與交通事故相關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定,受害人有的不太清楚,甚至不知道自己能獲得哪些賠償。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

交通事故專業律師,能全面了案情後,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援。

3、請律師能與對方權利對等

交通事故大多數時候是需要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因為很多賠償款都會由保險公司優先支付,當各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而必須訴諸於法院時,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出庭的一定是專業的律師,肇事者往往也會由律師**出庭。

這樣如果受害人一方僅僅只是受害人自己而沒有同等的專業律師維權的話,導致自己處於不利的境地,最終導致自己可能僅僅獲得很少的一點賠償。

4、請律師能減輕受害人工作量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跟保險公司、肇事者、交警部門以及法院打交道,尤其是訴訟過程比較長,工作量比較大,聘請了律師,能讓自己從繁重的索賠中解脫出來,讓受害人能有更多時間休養調整、或者投入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和工作中。

例如,要起訴的話,車主資訊、保單資訊、保險公司工商資訊需要分別花功夫去獲取,聘請律師後,這些則可交由律師處理,更快速高效;

5、請律師更容易索賠成功,獲得更高額賠償

俗話說,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更容易成功!而且專業交通律師**交通類案件輕車熟路,訴訟過程中的門門道道都瞭如指掌,胸有成竹。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3樓:道森

你好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是律師**全程刑訴(刑事訴訟兩階段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還是隻有審判程式這一部分?如果是審判階段,他當然可能不會介入;如果是**整個訴訟過程,其應當有所作為;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瞭解案情,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申請取保候審、取證等,到法院審判主要是辯護;律師沒管,是不是按件很清楚了,沒有必要現在介入,或者說他已準備充分,只待審判進行,還是不作為,還是他有作為,你方不知道,都有可能!

4樓:純東北山產品

辯護能力和運用法律經驗差別

**時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什麼區別

5樓:解憂

**時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最大區別就是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以交通事故訴訟為例,具體的區別如下:

1、請律師降低訴訟風險

交通事故索賠尤其是訴訟,是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需要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對於與交通事故相關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定,受害人有的不太清楚,甚至不知道自己能獲得哪些賠償。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

交通事故專業律師,能全面了案情後,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援。

3、請律師能與對方權利對等

交通事故大多數時候是需要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因為很多賠償款都會由保險公司優先支付,當各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而必須訴諸於法院時,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出庭的一定是專業的律師,肇事者往往也會由律師**出庭。

這樣如果受害人一方僅僅只是受害人自己而沒有同等的專業律師維權的話,導致自己處於不利的境地,最終導致自己可能僅僅獲得很少的一點賠償。

4、請律師能減輕受害人工作量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跟保險公司、肇事者、交警部門以及法院打交道,尤其是訴訟過程比較長,工作量比較大,聘請了律師,能讓自己從繁重的索賠中解脫出來,讓受害人能有更多時間休養調整、或者投入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和工作中。

例如,要起訴的話,車主資訊、保單資訊、保險公司工商資訊需要分別花功夫去獲取,聘請律師後,這些則可交由律師處理,更快速高效;

5、請律師更容易索賠成功,獲得更高額賠償

俗話說,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更容易成功!而且專業交通律師**交通類案件輕車熟路,訴訟過程中的門門道道都瞭如指掌,胸有成竹。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6樓:水瓶空潭

1、更有條理

請律師可以表述清楚案件事實、提供的證據可以表明證明的內容,有條理性,主張根據法律,可以幫助法官找到法律依據,律師可以更加專業的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沒有律師,自己說不到重點。

2、律師具有一些職業特權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些其他辯護人沒有的權利,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證人調查取證等,而非律師的辯護人不享有這些權利或者這些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3、更專業

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法律專業水平、訴訟技術水準一般要高於非專業的辯護人。因此,刑事案件委託律師代為辯護,更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作用:1、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絡,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

4、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 **申訴和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相關資訊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物件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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