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應屬於工傷,屬於民事案件。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瀋陽知名律師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工傷,屬民事案件
3樓:dear我在上課呢
屬於工傷,等出院後找個律師找公司主張吧,誤工費、護理費等,都會賠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傷殘鑑定需**終結,由鑑定機構綜合評判是否構成傷殘和等級。賠償金額最終根據傷殘等級係數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物件這種情況請在出院後去鑑定中心做鑑定,根據鑑定結果才能大致告訴你賠償是多少。
刑事案件 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內容是否可以告知家屬
6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
7樓:張勇律師
沒有義務告知,但是要積極為當事人辯護。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告訴的啊..律師得讓家屬預知風險的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起什麼作用?
9樓:南通孫偉律師
一、公訴案件刑事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包括: 1、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幫助; 2、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傳訊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 3、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權時,**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投訴; 4、**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申訴; 5、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 6、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侯審(保釋)手續。
二、公訴案件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包括: 1、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2、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檢察院或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3、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申請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並向檢察院提出初步辯護意見; 5、本案起訴至法院時,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與本案被告會見和通訊; 6、參加庭審辯論,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辯護意見; 7、提起刑事附帶及訴訟,**被害人或其家屬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三、刑事自訴案件,律師的作用包括: 1、收集證據材料、製作起訴書; 2、**自訴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辦理立案手續; 3、**自訴指控被告,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4、擔任自訴被告的辯護人,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辯護意見。
10樓:刑事律師鄭君
刑事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會見、從輕、減輕處罰,免於刑事處罰、不予起訴、判處緩刑等刑事辯護業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作用是分段的,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避免和了解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審判階段:
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準備辯護詞、
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感覺律師就是敷衍,去見了兩次,就一直推說案子多,然後跟家屬說現在可是和國家打
12樓:匿名使用者
聘請到有正義、有責任感、有耐心、有能力的律師有用!律師也屬僱工,活難幹,錢難掙的活也是不樂意幹!
13樓:鐵山野茶
刑事案件**律師的關鍵是選擇合適的辯護方式,有罪的可作罪輕辯護,不可強行作無罪辯護,確實無罪的應堅決作無罪辯護。
在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大不大
14樓:華律網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瞭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作用是非常大的。
原因: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有: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辯護職能的第一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是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
16樓:宛如昨日
是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有:
一、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辯護職能的第一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是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
根據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採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等一些程式性司法文書及其它司法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但由於我國以往不重視程式,程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視,但是新公佈的《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除了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說明律師除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體權利也包括程式上的權利。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在此階段,依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的案情,對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體問題,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釋。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2名律師進行;與其通訊的內容應當經過看守人員審查,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
三、進行調查取證:
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經過防呢系後,認為如果有必要,辯護律師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但對受害人進行調查取證應在法院階段。
四、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經過上述三項工作,律師可以就瞭解的案情,有針對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等辯護意見,提交公訴人,供公訴機關參考,同時也是律師和公訴人對案件的良好交流。
五、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對於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律師可以依據案情和法律進行審查,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六、**犯罪嫌疑人控告:
有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訊逼供或同監室人員的欺侮等,辯護律師有權**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決。
七、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
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因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見面和通話,所以,難免心理上出現孤獨、無助的表現。而律師會見時,可以傳達一些其家屬的情況,如孩子上學、老人身體健康等情況,而對於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況,也可以傳達給其家屬,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撫慰,心理平和,而充滿希望。
八、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檢察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依據法律規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由於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為前提,在客觀上認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構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為自己有犯罪情節,則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作為辯護律師,可以幫助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還是相當多的。在實踐中,可能有的律師做的工作相對較少,容易使人認為作用不大。因此,辯護律師不能只查閱一下案件的程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見見面就完事大吉了,這有違於辯護律師的職責。
因此,要正確看待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善於利用律師職能,盡最大努力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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