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中

2021-03-27 12:25:11 字數 2088 閱讀 5880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正確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你應該分清楚,《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如果要評價合同行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麼規定,要是評價合同行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為才需要看《民法通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以上體現在合同自治原則。

而《民法通則》中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法律行為,到底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看你問的 是「法律行為」還是專指「合同」

因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如果適用合同的話 就拿合同法規定,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民法通則規定,具體如下 希望對你又幫助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屬於無效,當然無效。

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有損國家利益。

可撤銷變更的:欺詐脅迫,無損國家利益。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我是司法考試的考生,這些都是教授總結的提綱,所以 希望對你又幫助

5樓:妖魅少爺

《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合同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6樓:安靜美男子雙子

《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以上體現在合同自治原則。

而《民法通則》中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的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吧,兩法對欺詐脅迫的行為規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則是總論,規定的是一般的民事行為準則,合同法是特殊法,關於合同方面的欺詐脅迫適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通則。

8樓:十月的春風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為,只要不是侵犯的是國家的利益,就屬於「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而一旦是侵犯或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 可變更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如何理解合同法54條中的欺詐

10樓:我的專家哇

淡定點,還行吧看看,肯對對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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