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於消防部門統計火損失的職權有哪些

2021-03-28 02:15:09 字數 4303 閱讀 781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對火災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到火災現場進行指認。

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條 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採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影、錄音,製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製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現場進行勘驗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屍體表面進行觀察並記錄,對屍體在火災現場的位置進行調查。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註明。現場圖應當由製圖人、稽核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量取痕跡、物品的位置、尺寸,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影;

(二)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三)封裝痕跡、物品,貼上標籤,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跡、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提取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根據調查需要,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現場實驗。現場實驗應當照相或者錄影,製作現場實驗報告,並由實驗人員簽字。現場實驗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的目的;

(二)實驗時間、環境和地點;

(三)實驗使用的儀器或者物品;

(四)實驗過程;

(五)實驗結果;

(六)其他與現場實驗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鑑定機構進行,並與鑑定機構約定鑑定期限和鑑定檢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鑑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鑑定。

第二十四條 有人員死亡的火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本級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進行屍體檢驗。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出具屍體檢驗鑑定文書,確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條 對火災受傷人員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由法醫進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醫學傷害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重傷的;

(二)火災受傷人員要求作鑑定的;

(三)當事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受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由**鑑證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鑑證機構、鑑證人是否具有資質、資格;

(二)鑑證機構、鑑證人是否蓋章簽名;

(三)鑑定意見依據是否充分;

(四)鑑定是否存在其他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情形。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採信。

第二十七條 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鑑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鑑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進行如實統計。

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鑑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原因和災害成因的認定。

第三十條 對**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時間、**部位、**點和**原因;對**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時間、**點或者**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災害成因的認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報警、初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情況;

(二)火災蔓延、損失情況;

(三)與火災蔓延、損失擴大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事實。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原因,聽取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複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複製、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調查處理;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三)應當給予處分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對經過調查不屬於火災事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並記錄在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案件的,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根據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書;

(二)案件調查情況;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檢驗、鑑定意見以及照相、錄影、錄音等資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構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處理的,火災現場應當一併移交。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應當自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退回案卷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什麼樣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3樓:我就是有點拽

簡單講就是:礦井、森林、草原、核電站、軍事設施

4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第四條規定,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請問有關消防通道的規定出自哪部法律法規?謝謝!

5樓:home好人一個

有關消防

通道的規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員實施營救和被困人員疏散的通道。比如樓梯口、過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第八條、第九條;《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三章;《公告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

八、九、十條;以及《建築消防規範》等等。

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司法解釋

選舉法也有bai廣義和狹義du之分。廣義的選舉zhi法包括有關選舉產dao生國家政權機關 回的所有法律規範。狹義答的選舉法僅指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規範。在我國,通常所說的選舉法是指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法,即全國人大制定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國防法就是對國家軍事防禦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訊資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正確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簡稱 電信條例 是2000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部門頒佈的一個條例,尚未經立法機構批准。官方宣稱制定本條例的原因是 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使用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資訊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擴充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