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帶現金的問題,規定帶多少錢中國出境可以帶多少現金

2021-03-05 09:16:54 字數 4988 閱讀 3204

1樓:愛喝粥

按照《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出入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2萬元。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出入境攜帶外幣規範如下:

出境規定

1.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紀錄驗收。

2.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紀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收:

(1)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美金5,000元以內 (含)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或短期內多次反者除外。

(2)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美金5,000元以上至美金10,000元(含)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海關不予放行。

(3)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美金10,000元以上的,應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即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入境規定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樓:嵇秋英甫念

當你已有旅遊簽證的前

提下,入境泰國是不會被抽查帶了多少錢的。只有你從第三國入境泰國時,可以採用落地簽證。(這樣就省了旅遊簽證的費用了,所以旅行團的新、馬、泰都是用這種方法入境泰國的)這是海關**會要求你出示你攜帶的現金。

通常1000美金就可以了。

中國出境可以帶多少現金

3樓:曾豔華

攜帶外幣單次入境:

1、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攜帶入境,無需向海關申報;

2、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

3、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如因特殊情況需超過此金額的,應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4、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債券、公司債券、**等外幣有價**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5、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但需要在出境時,向海關提交填寫的外幣復帶出境申報單。

2、出境人員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的現鈔出境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3、出境人員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攜帶人民幣出境

目前,旅客進出境可以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20000元人民幣。如政策調整,具體以主管海關實際辦理結果為準。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

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稽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明》,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

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稽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

進出境旅客攜帶現鈔出入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海關

5樓:匿名使用者

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攜帶入境,無需向海關申報;

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第六條 「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第八條 出境人員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攜帶從自有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向存款銀行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申請。

銀行稽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影印件5年備查。

第九條 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核發《攜帶證》,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5000美元。

第十條 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外匯局稽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它材料的影印件5年備查。

第十一條 《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 《攜帶證》一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

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稽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明》(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稽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每月終了5日內,將上月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 各外匯局應當彙總轄區內外匯局和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並在每月終了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出入境人員核發《攜帶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債券、公司債券、**等外幣有價**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開始施行。202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釋出,2023年2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2023年6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釋出,2023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23年6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2023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施行的《關於加強〈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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