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簡述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
答: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對生產者而言,它是使用者,其使用者的合法地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消費者而言,它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因此,消費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就決定了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
(二)保護銷售產品原有的質量。產品質量從根本上講,取決於生產者,但是,在銷售過程中,也可能造成產品原有質量的損害。因此,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如果銷售者銷售這類產品,輕則對消費者不起作用,重則有損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必須制止這種行為。
(四)其他義務。除以上所列義務外,,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樓:釋濡宋嶽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產品質量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其標示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簡述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3樓:手機使用者
簡述銷售者產
品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
答: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對生產者而言,它是使用者,其使用者的合法地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消費者而言,它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因此,消費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就決定了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
(二)保護銷售產品原有的質量。產品質量從根本上講,取決於生產者,但是,在銷售過程中,也可能造成產品原有質量的損害。因此,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如果銷售者銷售這類產品,輕則對消費者不起作用,重則有損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必須制止這種行為。
(四)其他義務。除以上所列義務外,,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4樓:勤嬌太叔以柳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產品質量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其標示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5樓:令狐卿戊懷
《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二節對消費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出明確規定:(1)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可以為準確判斷和區分生產者及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提供依據。
(2)銷售者應當保持進貨產品原有的質量。銷售者進貨後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效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銷售者應當履行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識別符號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塗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4)銷售者的禁止性行為。
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品,不得偽造和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簡述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則
上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該法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是什麼?
7樓:落日_餘暉
保證產品質量是產品生產者的首要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2,生產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標識的規定。
3,生產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包裝的要求。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7,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樓:穰紫薩飛珍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並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者冒充合格產品。
簡述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9樓:du知道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則上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該法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生產者,銷售者有哪些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0
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有什麼責任?
試述我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經營者、銷售者產品責任和義務,急。。。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明示擔保義務(指產品的生產者對產品的效能和質量所做的一種宣告和陳述)
2.默示擔保義務(指生產者用於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
3.生產者禁止行為
(5)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檢查驗收義務
2.銷售產品質量保持義務
3.應對產品的標識負責
4.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6)生產者與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1.民事責任(主要有: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對財產損害的賠償)2.行政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3.刑事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如何承擔責任
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般都是銷售者先賠償 因為消費者往往向最近的主體主張 再根據與生產者的合同確認責任及費用分攤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規定,原則上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該法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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