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林笛晚歌
首先,不要被表面所迷惑,那個「警察」是不是真實的;警官證是不是真版實的,都要權有個問號。如果經過你多方位的瞭解,對方是假冒警察,那麼你可以舉報,「警察」會吃不了兜著走的。
其次,如果那位的「警察」身份是真實的,那麼他就涉嫌以公謀私,即使他不是最終的獲益者,也是在濫用職權。如果上一級的領導嚴格的話,濫用職權的那位,會被上司批評,甚至是記過、警告;情節惡劣的話,會有直接開除警局隊伍,永不再錄用的。
現在如果你想舉報那個亮出「警官證」的,當初你有沒有記住警號?有他的警號舉報就會容易得很多的。
打架對方已經同意私了警察不讓怎麼辦
2樓:大肥
夠上輕傷就屬於刑事案件了,沒報警可以,報了警就不行了,除非有人幫忙,這個你懂得!
3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警察認為這其中涉及刑事案件,所以私了是不可能的了。
你說鑑定成輕微傷,關於此點:
由於聚眾鬥毆等犯罪並不以傷害程度為要件,所以輕微傷的鑑定結果仍舊可能使參與人被判刑,只不過機率比較低罷了。
4樓:大愛珠寶先生
打架至人輕傷,公安局立案即成為公訴案件,即使對方同意私了也不行。
以回前輕傷派答出所可以調解,2023年新刑事訴訟法實行後就不行了,同意私了也必須走法律程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只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罰,但並不一定就免於處罰。公訴案件不是對方撤訴的問題,但是隻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到檢察院也可以認為是情節輕微而不起訴,起不起訴是由檢察院做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從輕的說,bai警du察只追究你們違法了《zhi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dao十六內條 有下列行為之容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你符合規定的的第一款。從重的話,警察可以追究你們觸犯了《刑法》,因為你們把人打成輕傷,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私了的限度只在輕微傷的程度,還需要對方出具諒解書。
未經過我的同意,父親私自販賣了我的土地,我有權告他嗎?要怎麼樣才可以提起訴訟。請各位幫幫我
可以向法院起訴。一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 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 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
我和女朋友是經過朋友認識的,接觸了多月,她也很喜歡我,我也很喜歡她,可她媽算命說我們不合適
你問問她,是敷衍她媽還是敷衍你,把你當朋友了覺得你倆不合適了。說清楚明白別到時耽誤倆人的幸福。她還跟你有進一步發展吧 他媽媽並不能代表她的真實意思表示 我和我女朋友是經過朋友介紹,我們只交往了二十多天,交往幾天後我去過她家見家長,她媽媽比較喜歡我,他 她看上別人了,放了她也放了自己,開始一段新戀情吧...
我和我女朋友是經過別人介紹認識的。我們打算五一結婚的,因為中間出了點小矛盾她嫌我管的她事多,後來
可能只是氣話吧,哄哄她,把你的脾氣改改。沒事的。女人都是口是心非 也許中間的那些小矛盾正是他的煩惱,其實每個人都希望有一份完全屬於自己的空間,也許在這個空間裡會有一兩個小祕密,但這應該無傷大雅,畢竟他選擇了你。以上是我根據你所寫的做的建議,因為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所以也不知對不對,僅供參考!建議你去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