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後要經什麼程式多久

2021-04-14 04:31:06 字數 5877 閱讀 7781

1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一、如果是刑事拘留,此後經過下列程式:

1、在刑事拘留的次日起37天之

版內,予以取保候審或者提請檢察院權批准逮捕;

2、未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審的,在1 年內出具最終結論;批准逮捕的,進入後續偵查期間,一般2個月;

3、逮捕的在後續偵查結束後,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限1個半月;但是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最多2次、每次1個月,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審查起訴結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審;追究的移送法院審判,法院審判期限在2—3個月之間,但是不包括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最多2次、每次1個月,重新計演算法院的審判期限。

二、如果是逮捕的,此後經過以上第2—4的程式。

2樓:扣腳趾的勒夫

我們那裡就是先審問,不老實就會吼你,後面也許會打人。

3樓:拉登兄弟塔軍班

若無直接證據,二十四小時

被抓進看守所後要經歷哪些程式?

4樓:己汀蘭世賦

1.簡單說來:第一道程式就是檢查法律手續及進行體檢,確認是否符合收監的條件。

2.具體來說:

(1)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2)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3)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綜上所述,第一道程式就是進行身體檢查。

5樓:哈哈親愛的

刑事訴訟程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抓進看守所後還要經歷起訴,審判和執行程式。

從關進看守所到送入監獄服刑,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等法律判決書生效後才能送入監獄執行,根據案情不同,短則四五個月,長的需要一年多。

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問話後交給檢察院證實,證實犯罪後交給法院定罪。

7樓:匿名使用者

被抓?拘留,問話。就這些。基本就是一有空就拉你問話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沒進去過,不清楚,不過建議查詢法律書籍。

從犯罪嫌疑人**到法律宣判有些什麼流程

9樓:匿名使用者

**後公安機關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再由法院審判,最後宣判。

10樓:正氣長春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抄,案件需bai要在公安機關du繼續偵查二個月,然後返回檢察院

zhi審查訴訟,在檢dao察審查期限為一個月,然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在一個月內給予判決。

如果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事實不清,可以退回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可以退兩次,每次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各一個月。

11樓:血色

受害人報案

公安偵查

鎖定嫌疑人,公安抓捕嫌疑人並刑事拘留

公安申請逮捕

令檢察內院批准容逮捕

公安將偵查資料遞交檢察院

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否則退回材料要求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受理公訴案件,調查後**

法庭上控辯雙方辯論

法院宣判

執行判決。否則即嫌疑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

二審如果裁定嫌疑人死刑,需高院和最高院複核

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剛剛被抓進派出所到被判刑需要那些過程?

12樓:特特拉姆咯哦

1、批准拘留後進行訊問。

2、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後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3、批捕後繼續偵查蒐集整理證據材料—。

4、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提出起訴建議。

5、移交檢察院。

6、檢察院整理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

7、法院擇期進行審理。

8、宣判:(嫌疑人不服上訴或檢察院不服抗訴—上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9、執行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1、立案審查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後,要對這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是什麼人蔘與了,有無犯罪事實,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清楚,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便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起訴意見書》以及同案證據材料。

3、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遞交的案卷材料後,必須查明以下幾點:

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

是否還有其他應當追究其責任的行為;

有無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有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若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有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完畢,次數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提起公訴。

4、**審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遞交的起訴書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審結

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兩種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有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14樓:遠航的帆船兒

刑事訴訟的程式

當一個人觸犯刑法,也就是犯罪後,往往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在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前會經過一定的程式,即為刑事訴訟該程式,而所謂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1、立案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一般會對案情進行審查,這一過程我們稱之為立案。

2、偵查

刑事偵查是偵查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査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

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審判階段

刑事審判是整個訴訟過程的核心階段。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

5、執行判決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

這14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7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做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兩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3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不能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犯罪嫌疑人為什麼可以被關進監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後期如果無罪,那就白白關押了嗎

不能將犯罪嫌疑人關進監獄。犯罪嫌疑人 指的是尚正在偵查階段 還沒有最終確定犯罪的人。簡單理解,正在 被懷疑犯罪 的階段。這樣的人還不是法定名義上的罪犯,應當在看守所接受偵查和審判。監獄,則是關押已經被判刑罰的人,需要在此接受教育改造的地方。凡是被關押監獄的人,都已經成為法定意義上的 罪犯 監獄法 規...

報案以後,犯罪嫌疑人以抓,可是刑警隊移到檢察院,檢查院說證據不足沒有批,我們是受害人,我們一下步怎

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會將案件退會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被害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爭取早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

公安機關要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需要告知被害人嗎

公安機bai關對犯罪嫌疑du人實施抓捕不zhi需要告知被害人。刑dao事訴訟內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容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沒有必要 偵查過程中的抓捕等都屬於 或者說警務機密的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