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會將案件退會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被害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爭取早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上海丁俊濤律師
如果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說明公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足以定罪量刑。作為受害人一方,此時應積極配合公安補足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相關證據,以利於公安提起批捕。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又被退了回來,說是證據不足不予受理,那會拖多久才**,有規定時間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被退了回來,證據不足不予受理,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時,應將拘留的人員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說,這
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10天)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196條)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195天(審查起訴)+160天(兩級審判)=602天。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退回了公安,要再進行偵查,補充證據,再提交檢察院,具體時間要看補充證據的時間長短了。
6樓:北京杜律師
兩個月對刑事案來說並不長,檢察院退回
補充偵查很常見.公安應該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一個半月之內審查完畢,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會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至於是否能放人.
一般不會.除非公安補充有困難.一個月解決不了.
可能改為取保候審 .建議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這對嫌疑人是有好處的.
7樓:北京的劉律師
那就繼續補充偵查,根據補充偵查情況,決定是再移送審查起訴還是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8樓:隆平律師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能否放人是實質性的條件,與時限這類程式規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審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當然應當放人.還有就是看案情能否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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