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後,被告沒有到場,而此法院沒有管轄權,此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否有效

2021-04-17 14:54:24 字數 2229 閱讀 6850

1樓:哈哈親愛的

公告送復達,缺制席審理。法

院公告期滿bai,視為送達,du被告不到庭zhi的將會以缺席判

dao決,這種情況下被告等於放棄了當庭抗辯的權利,判決結果自然是對其不利的,所以原告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要是合同已經約定了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原告不能選擇其他管轄權的法院,否則此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無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管轄異議的,該法院就有管轄權。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當然有效。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3樓:孤帆遠影

被告不到場如果他的**律師到場也可以的,這不算程式瑕疵。至於法院如果確實沒有管轄權原告被告都有權以管轄權進行抗辯要求移交有管轄權法院重審。所以只要有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對其採納判決就無效。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並沒有書面通知,原定**時間還要去嗎?

4樓:晴好樂園

不要,先等裁定,等最終確定了管轄法院後,法院會另行發傳票通知**時間。

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5樓:鹽山小夥啊

口頭通知也算,一般如果舉證日期在**時間以後不用去了。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既然舉證期限需要重新指定,**時間當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仍然早於原定的**時間屆滿。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傳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暫時等裁定結果出來。

7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按時去吧 免得法院說你沒去按撤訴處理 什麼事都有可能的 小心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等著你送錢呢,要是錢少就無所謂,錢多就要找人了,叫你律師去打聽打聽。法院門口的律所一般都跟法院很熟

若起訴了,被告人在答辯期內既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也不參加庭審,此時法院應該怎麼辦。能把案件移送

9樓:

1)對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到庭應訴的,法院可以缺

專席判決。

2)對於離婚訴訟案件屬,法院一般要求雙方都到庭時才會審理案件,一般不會缺席判決。

3)法院發現此案件屬於其它法院管轄的,可以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10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已經送達成功,被告不參加庭審,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直接判決,不需要移送。

11樓:吳淑君律師

湖南bai金州律師事務

du所吳淑君律師回答:zhi您好。提出管轄權異議

dao是被告專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沒有屬提出不影響案件審理。應當出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採用據傳的強制措施要其出庭;其他不是必須出庭的被告不參加庭審,法院會採取缺席判決,對案件審理沒有實質影響。所以一般情況下,被告不應採取消極不理睬的態度,而應積極應訴,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案件具體情況,合法送達後可以缺席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審理,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送達後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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