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簽訂地只寫市名而標的卻達不到中

2021-04-17 14:54:24 字數 3535 閱讀 2984

1樓:逍遙

你好約定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遇見的情況是,法院認為屬於約定不明。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約定不明嗎

3樓:誠心為您諮詢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不屬於約定不明,約定很明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地為某市 是約定不明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約定為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簽訂地是在某市的話,還要明確是在哪個區,因為市裡都會再分割槽或有縣級市,所以以你們簽訂時所在的具體的區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不屬於約定不明。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體現具體的區的,你則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地的具體區域。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被告距離合同簽訂地很遠。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行嗎?

5樓:小律火

您好,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被告如果提起管轄權異議,同樣還是會回到簽訂地法院管轄的。

若有疑問,可繼續諮詢,若已清楚,請採納

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相關法律條文都有哪些?

6樓:墨汁諾

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以下是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簡介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某個國家審判。因為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牴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

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後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

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

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內容:

①或者,將具體案件交由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這種協議可能意味著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創設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國家並行的另一國的管轄權。

在前一場合,當事人有意產生一個排他性的國際管轄權;在後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僅是在原有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外另加一個國家的管轄權。

②或者,僅就原有國際管轄權國家中選擇其一。在這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權受理國家的管轄。

作用當事人意思的作用  一般說來,當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為國際管轄權的根據,因此協議管轄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國家如義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協議管轄這一原則直接或間接規定在關於國際管轄的立法中。

蘇聯法律一般地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另一些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在立法中尚無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之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引伸適用於國際管轄上。

英國至少在契約發生的訴訟方面是承認協議管轄的。但也有極少數國家還不承認協議管轄。

7樓:張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地有什麼法律意義,合同條款約定不明

管轄權約定為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是實際簽訂地與約定簽訂地不一致。**具有管轄權?相關法條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糾紛管轄無實際簽訂地和約定簽訂地之分,不涉及不動產、海事的合同案件按實際簽訂地管轄,想想沒有實際簽訂合同就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何來合同糾紛?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復法司法解釋(二制)第四條解釋: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進行訴訟

如果該合同涉及不動產 由不動產所在法院訴訟如果該合同涉及海事方面 由特別法院進行訴訟你問題具體不清楚 請你自己參考《民事訴訟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合同履行時發生糾紛具體在**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事實為根據,應當以實際簽訂地為準。具體法條未能找到。

但需要證據證明實際簽訂地,如果不能證明的,以約定的簽訂地為準。

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管轄 但沒寫明簽訂地 雙方都說在自己的地方簽訂的,屬於約定不明的情形麼

13樓:豆豆

屬於約定不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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