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但沒上夠想辭職,算違約嗎

2021-07-22 02:43:04 字數 3298 閱讀 4909

1樓:哇哎西西

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不算違約。

如果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2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

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

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違約金,除非企業為員工培訓過,企業可以要求返還未滿服務期解約的損失。一般員工提前一個月解約即可,不用支付違約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主要看是否違法合同中的約定。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

5萬元要不要按年限折算主要看你與單位簽定合同中對於違約是怎麼的約定了。

5樓:井雁凡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打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如果你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履行辭職程式——提前30天,提起書面辭職報告,是不屬於違約範疇之內的!提起辭職報告,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代表你與單位協商提前結束你的服務期限!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22條是指企業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23條提指你掌握企業機密的話 如果你沒有涉及這兩條,那麼,你和單位的勞動合同本身就存在問題,屬於無效合同!

7樓:小沙皮

當然算了 不過私企嗎 可以商量的 尤其是小型企業 有良心的老闆也會為員工著想 要是我說的這種情況 你就要提前一個月說 讓老闆招人 這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然後編一個理由 要多傷心就有多傷心 比如家裡什麼什麼。。。 要去什麼什麼。。。。望採納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9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12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一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已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算違約嗎

13樓:土流集團

在簽訂勞動bai合同期間辭職不算違du約。如果zhi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dao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回。

一、個人提答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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