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2021-04-18 19:48:46 字數 3038 閱讀 2555

1樓:安巨集偉安瑩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bai定,du在刑事訴訟被

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zhi訟權利

(dao1)運用本民族的語專言文字

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1、有權自行委copy託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提供辯護;有權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

2、參加法庭調查,有權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辨認,鑑別物證,聽證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並就上述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建鑑定或勘驗;

3、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

4、有權向法庭做出最後陳述;

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6、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7、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等等。

被告有哪些訴訟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1 公民、法bai

人或者其他組du織認為行政機關zhi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dao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回益,有

答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當事人、法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3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4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證據的權利,抗辯權,上訴權,迴避權,質證權。

刑事訴訟中涉訴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審判階段能委託辯護人嗎,律師在審判階段有哪些權利

5樓:善行著手成春

一、審判階段能委託辯護人嗎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也就是說,原來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到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我們說的原來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審判階段能否委託,主要是指標對公訴案件來說的。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公訴案件,從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

對於人民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起訴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未委託辯護人,而**審判後提出委託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於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直接進入審判程式,在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後,到案件判決以前,被告人隨時都可以委託辯護人。

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審查起訴的材料之日起3天以內,應當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從受理自訴案件的之日起3天以內,告訴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告訴就是違法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們的家屬,通過普法學習,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享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而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告訴的,可以依法委託辯護人。

二、律師在審判階段有哪些權利

公訴案件一般來說都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這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了該案件,該案便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之日起,該案便進入審判階段。

由於審查起訴和審判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在這兩個不同的階段中所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同。對於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裡講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所具有的權利。

1、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對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確指控事實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影印件或者**。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

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到的某一個證據對被告人有利,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這個證據材料沒有被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法庭,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可以聽取他們對案件情況的介紹及他們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可以向他們宣**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3、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親自收集和調取。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並不都是要先向證人、被害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遭到拒絕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律師如果認為某些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丟失,或律師調取、收集確實有困難的,可以不親自去收集、調取,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

4、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二是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刑事被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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