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訴訟裡面被追訴的人叫被告人,而民事訴訟裡面卻叫被告

2021-09-12 00:24:29 字數 5175 閱讀 5546

1樓:

因為刑事訴訟的主體只能是人,不可能說是某個法人犯罪,所以被告一般都稱名被告人!而懂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被告可以稱為是被告人或被告!

2樓:四哥有法說

學科教材對這兩種稱謂的由來沒有解釋,試分析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業、團體等。民事案件的爭訴包括人身關係和法律關係。所以在民事訴訟中強制的是法律關係,對人之屬性影響較少。

原告不一定有理,能勝訴;被告也不一定無理,就敗訴。絕不能僅憑稱謂就把原告定位為受害人,把被告定位為侵權人、加害人。雙方在訴訟中的地位平等,一切結果由事實與法律決定。

2、刑事訴訟中使用「被告人」,強調了人之屬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旦被追究責任,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不可避免。

3樓:四翼大魔王

會麼?我倒是覺得只是稱呼範圍的不同而已吧,a殺了人,法庭上a就是「被告人」,因為被追訴的主體是具體到了一個人;b公司偷稅,即便最終上法庭的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被追訴的主體還是這間公司,因此只能稱這間公司為「被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是在什麼時候轉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從偵察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自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如則對犯罪嫌疑人轉換了角色——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中文名:犯罪嫌疑人。外文名:

suspectcrimesuspect。別稱:嫌疑犯、嫌犯。

釋義: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

2、被告人,根據我國程式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訴訟中的被指控的當事人稱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則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擴充套件資料: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從偵察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罪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

自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如則對犯罪嫌疑人轉換了角色——被告人。至至則稱之為被告人了,審判結束,定罪量刑了則轉換為罪犯或服刑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兩個不同概念,沒法轉變。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作案嫌疑的人,審判前,由公檢機關依據主觀意識劃定,直到調查取證,提起公訴,訴訟結束。審判長宣讀審判書後,若認定有罪,則稱謂「犯罪嫌疑人」被稱謂「罪犯」取代。若公檢機關調查中排除了作案嫌疑或審判團認為證據不足或認定不構成犯罪,則「犯罪嫌疑人」這一稱謂也隨之取消。

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公訴案件的特有名詞。

被告,是指庭審中被對方要求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或伏法的庭審方。它可存在公訴庭審中,也可存在民事庭審中。

公訴案中,庭審前,公檢機關調查的物件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被告」。庭審中,既可叫「犯罪嫌疑人」也可叫「被告」。庭審後,只能叫「罪犯」或什麼也不叫(叫名字)。

民事庭審中,被告只能叫「被告」不能叫「犯罪嫌疑人」。

7樓:六扇門之手

檢察院向法庭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時候,法院一受理就是被告人了。

8樓:0000000哦

進入審判程式的時候。

刑訴法中訴訟參加人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為什麼不統稱被告人或統稱犯罪嫌疑人

9樓:英哥豔舞

犯罪嫌疑人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型別案件如****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被告人為刑事案件中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審判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這兩個稱謂是在不同階段對當事人的不同稱呼。所以不能統稱。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理解,這兩個稱謂的不同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犯罪嫌疑人才被稱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移送階段,一般稱為犯罪嫌疑人。

而法院判決後,稱謂就變成了罪犯。

11樓:機秀榮翟秋

你的問題實在太抽象,難以明確回答。但針對你提供的資訊,我做以下簡要答覆:

一、對於「不是被告」情況,刑訴中對應的是公訴和自訴兩個概念。如果是公訴,即檢察院起訴你,至於你不是被告,則可能漏了你,沒發現你參與犯罪行為,或者認為行為不嚴重,決定不起訴;如果是自訴,即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要起訴你,至於你不是被告,那可能是被害人決定不對你提出起訴。

二、對於「參與犯罪」情況,說明你很可能是共犯,那麼原則上其他人犯啥罪,你也是犯啥罪,一鍋端了,但之所以不是被告,原因在第一條中說明。

三、對於「民事責任」,則要看你具體侵害被害人的情況和嚴重程度了,通常情況下也是要的,不好一概而論。

所以,你的情況太模糊,沒法具體分析。

刑事訴訟 中的 【當事人】,是指 原告+被告嗎?

12樓:深圳王貝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真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在訴訟中處於控告或控告地位並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被害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申請回避;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申訴;委託訴訟**人進行訴訟;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等等。被害人的訴訟義務有: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的人身檢查;接受司法機關的傳喚;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和回答問題;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2)自訴人。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自訴人有權申請撤訴;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同被告人和解;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權申請回避;有權提出上訴;有權對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等等。

自然人負有舉證的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人。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申請取保候審;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等等。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被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當事人。被告人通常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也可能是單位。

被告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申請回避;辯護;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進行最近陳述;提起上訴;提起申訴;等等。(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並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要求賠償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訴人,也可以是他們的法定**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人;在單位受害的案件中,單位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請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是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公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申請回避;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委託訴訟**人;上訴;撤訴;要求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要求調解;等等。

13樓:法律實務研究

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請參閱。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4樓:匿名使用者

很高興為您解答:

(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2)自訴人。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並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要求賠償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訴人,也可以是他們的法定**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人;在單位受害的案件中,單位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請求賠償。

15樓:張青松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2)自訴人。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並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要求賠償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訴人,也可以是他們的法定**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人;在單位受害的案件中,單位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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