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西安高珩律師
你理解的不能bai說是錯
du的,保證責任應當從判決或者仲zhi裁裁決生效之
dao日起,開始計算保證版
合同權的訴訟時效。而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起訴的,保證責任訴訟時效尚未開始,但如果此時債務人如果撤訴,沒有結果,但其又已經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樓:陰險比目魚
你犯了一個錯誤,混淆了概念。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這句話因該專可以理解,關鍵是你屬說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要等到判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這就錯了,注意!!!
等到判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的並不是保證人所要保證的債務訴訟時效,而是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3樓:賴坤和
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時效產生而產生,中斷而中斷。
4樓:斯賢彌畫
你問復了一個所有學法律的人制都有的問題~~bai這一條早就du引起關注了,但是zhi一直沒有修改~~dao因為出現了很大的歧義,所以現在學者通常為了更符合立法精神,尤其是根據《擔保法》的精神,普遍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理解為「保證期間」~~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且必須是因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中斷,此時保證期間中斷,於判決或裁決生效之日,保證期間——即所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這樣你就理解了吧,我就不舉例子了。
這句話在實踐上經常這麼應用~~所以不必困惑~因為我們都曾困惑過~如果你在準備司考,那麼,背下這句話就可以了~
一般保證,主債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則保證訴訟時效也中止中斷。連帶保證,主債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保證時效
5樓:歲月無痕
你說的來問題是擔保法問題源,首先你要理解什麼是一般擔保和領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指債務人在窮盡執行措施後,沒有償還時,擔保人即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擔保是隨時隨地承擔保證責任。
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主張權利時後,訴訟時效即重新計算。而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張權利而重新計算。這樣做的目的是要求權利人早日行駛權利。
懂了嗎朋友
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解釋,乾脆都不用中斷了,
主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為什麼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而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隨之中斷?額?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專的保證人在屬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並不享有這一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享有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的訴權,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
但其實這一說法是有問題的,因為一般保證中,債務人再次承諾履行債務或者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時,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此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尚未起算,根本談不到中斷問題。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起算點應該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從這個起算點開始至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或六個月內,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雖然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但這只是司法實踐的簡化處理,這條規定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是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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