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絕非禽獸
電瓶車的責任吧,直行優先
2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的經驗應該是汽車的責任大,電瓶車責任小。我也是駕駛員,非常不希望這樣的認定。但是,他們電瓶車是屬於弱者。沒有辦法。這樣的事故一般多是汽車的責任大,電瓶車責任小。
3樓:爆爆無止境
沒有現場**,沒法說,另外,是電瓶車還是電動車?這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實際情況,但是結果在處於保護弱者的情況下會有偏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電瓶車的責任大些。
沒有交通訊號燈的十字路口處電動車與機動車搶道相撞,如何界定責任?注:機動車行駛在主道上。
6樓:知識青年
電動車全責。
根據《交通法》,直行車具有通行優先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訊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訊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然後應由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責任,根據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7樓:玉杵搗藥
和「主道」無關!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劃分責任時,早就不看什麼「主道」了。
關鍵要看雙方行駛的方向。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看到了嗎?關鍵是第(二)款!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看到了吧?
8樓:
如果電動車在當地歸屬非機動車管理(即不需上牌、交保險和指定駕駛證型別人員駕駛的),在路口處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受傷的,一般認定機動車主責或者全責。
9樓:李平峰
樓上這位朋說的很對、現在沒有主幹道這一說、都是機動車就要讓右車先行、但是現在是和非機動車、機動車要讓非機動車的、就算非機動車從你左邊來你都要讓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右行道路是未開通路段
交通事故,汽車由主道轉彎上輔路時,與電動車發生了未碰撞的事故,請問責任如何認定?
11樓:藍情濱城
我是平安的,這樣的事故應由保險公司全權,你三者是多少錢,你不需要墊付,因為全險,這件事你必須承擔全責,首先避讓你沒有做到,你說視線被車輛阻擋,事故只看後果不看過程。
12樓:月影幽寒
1、事故的責任認定應該沒有問題,因為你是變道車,應該避讓而沒有及時避讓導內致對方為躲避你容的車摔倒在地,起因在你這方。
2、費用支付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基本的醫療費的話為照顧傷者的感受,對方怕你跑了等情況出現,可以進行支付,但是醫療費用不用一萬五那麼多,絕對的獅子大開口,只是肩部脫臼而已,一天500讓他給出上班的工資憑證,一天五百還騎電動車的大款。
3、他們不滿意,就直接讓他們起訴去好了,你要做的只是應訴,注意保管好相關的單證就可以了,這種小事故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請律師,只要稍微瞭解下就可以了。
4、保險賠付以後就不需要在進行賠付了,保險公司是你最終費用的承擔者,但是估計多多少少都還是要支付一點的,對方也是人傷,出於這個也應該給予一點補償。
也回答的差不多了,簡單的處理是這樣的,你先墊付一部分的醫療費用,但是不要全部直接給對方的人,而一般情況下人傷交警是會拖車的,可以以這個為由和對方解釋不全部給錢的原因。然後報保險公司,讓他確認事故的真實性。在對方出院後,向對方索要相關發票,然後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13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出現人傷,遵循三原則:不探視、不協商、不墊款。對方提供保險理賠資料,保險公司賠多少就是多少。不同意就讓他起訴
交警可以對車輛經行檢車,但不能扣押車輛。
1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去找個律師,因這起事故時有爭議的地方,對方在倒地前是否撞擊到你專的車,如果是沒有碰就倒了,說屬明對方車速過快,那責任是55開的(和事故科講講,他們最會淘江湖了)。還有**費是給醫院的,不是給他們的,至於後面的賠償,不是他們說多少是多少的。你最好和律師商量下,就等對方起訴。
對方要是不起訴,就不要理他們。
15樓:呆呆是個萌妹紙
責任認定需要**最後出示責任認定書才能確定責任的
機動車與電瓶車相撞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16樓:華律網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17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由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認定書中載明責任劃分,責任劃分與當時路況、訊號燈、交併線等情況有關,僅實地考察的交通警察可以準確判斷。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2] 。
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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