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雙方一方得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2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3樓:愛穿拖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離婚嗎
5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6樓:法律快車
配偶一方有精神病一般來說是可以離婚。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期間進行訴訟審理。
7樓:訟師mr.柳
你好,另外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但是原則上僅限於到法院起訴的方式辦理。
8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2】在起訴離婚之前,
必須給患有精神病的做司法鑑定,並且給精神病一方,找到新的監護人。
(如病人父母,姐妹,兄弟等作為新的監護人)。
【3】起訴離婚之前,要和新的監護人協商,儘量給患病一方經濟補償。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9樓:麥穗兒談教育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
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
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離婚嗎
10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11樓:w緣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的。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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