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2樓:唐律說法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但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法律分析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當事人應該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舶來品,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評理。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的裁決才能申請執行,另一方當事人怎麼能申請撤銷有效的裁決??如果按審判監督程式的話,是不影響執行的。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怎麼做
5樓:高昂雄雞
中止執行,等待撤銷仲裁的裁決結果。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併案審理
然後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支援某方主張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仲裁程式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 哪個法院管轄
8樓:高昂雄雞
申請執行肯定是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撤銷仲裁裁決,也的確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這個不影響。
不清楚你問題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你是被執行人,建議你也不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了,直接依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申請不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還多於撤銷仲裁的法律依據,可以以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等申請不予執行,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更多是程式性審查,不容易撤銷仲裁裁決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得不對。
首先要看你這個仲裁是否涉外:
1、涉外:則應該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執行。
2、不涉外,則應該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執行。
當然,如果你申請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後能否再申請撤銷,法院如何處理?(2)
10樓:小費
附帶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需符合哪些條件?
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人民法院受理後應如何處理
11樓:定飲
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裝飾裝修合同明確約定仲裁作為爭議的解決方式。後雙方發生爭議,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甲公司向有管轄權的乙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後,作為被申請人的乙公司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裁定不予執行。甲公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後乙公司又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對於是應受理該申請,以及受理後如何處理,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乙公司的申請,受理後裁定駁回乙公司的申請。理由是,《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沒有規定其他條件。當事人的申請只要符合該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此其一。
其二,《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兩種申請受理的順序,即申請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對申請受理後,直接駁回申請。理由是,根據《仲裁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司法審查的範圍既包括實體、法律審查,也包括程式審查。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主要是程式方面的審查,不包括實體和法律方面的審查。既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已包括了對程式方面的審查,因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與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完全相同,即裁定駁回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是,對本案情形,《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仲裁法》第59條規定申請撤銷的仲裁裁決應當是生效的裁決。
本案中,該裁決因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生效而無效。對無效的仲裁裁決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因此,對乙公司的申請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上述觀點各有道理。其中第一種觀點中關於受理後駁回乙公司申請的理由合理、充分,值得贊同。第二種觀點的理由也頗有道理。
但均有不合理之處。其中第一種觀點與訴訟結果的未知性不相符,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受理後的法律後果是確定明確的,即駁回乙公司的申請,乙公司只能敗訴,不存在勝訴的可能。同時,該作法有助長乙公司拖延執行程式正常進行的嫌疑。
第二種觀點從理論上可以講得通,但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上看,有不足之處。從法律上說,《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規定,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仲裁裁決的執行,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即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因此,對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的裁定可能是某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某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撤銷仲裁裁決,《仲裁法》第58條第1款卻明確規定只能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此其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只能是被執行人,或者說是仲裁裁決對之不利的當事人;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既包括仲裁的申請人,也包括被申請人。此其二。
法律對兩種程式的申請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此其三。因此,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的申請沒有法律根據。
從實踐層面看,人民法院內部的分工和審執分離的原則,客觀上不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存在困難。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只有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決執行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後,才能提出。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
此時不予執行申請,只能向執行機構提出,勿須再經過立案程式。因此,立案庭可能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提出了不予執行的申請。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只能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人民法院經審理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應當立案。
作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可能故意隱瞞仲裁裁決已被裁定不予執行的事實。因此,即使在本案中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與作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是同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該院不受理的可能性都不大,更何況,如果裁定是由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其難度更可想而知。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法律根據,事實上也事可能。
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但受理後,甲公司只要提供了生效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書,人民法院即可直接駁回乙公司的申請,勿須經過審理程式。
附帶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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