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或妻子向別人借錢,丈夫或妻子一方死亡了,丈夫或妻子一方需要還錢嗎

2021-05-17 23:08:46 字數 6153 閱讀 6915

1樓:匿名使用者

該款項是以個人名義借款還是以家庭名義借款?

該款項是用於個人支出還是家庭支出?

不同的情形會有不同的答案。

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個人支出。配偶可以拒絕償還該債務。

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家庭支出。配偶必須償還該債務。

以家庭名義借款用於個人支出。看配偶是否事先知情,借款之時配偶知道但沒有提出異議,視為預設,理應承擔債務。

以家庭名義借款用於家庭支出。必須承擔該債務。

同時,根據繼承法規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後。個人生前的財產以及債務由繼承人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生前有借款。那麼配偶繼承死者多少財產就要承擔相對應的債務

2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這個問題是老生常談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要還的;除非借款時,雙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並且債主知道這個約定的,這兩種情況下可不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樓:逍遙

你好夫妻對外債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方償還。但是,如果一方借的債務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這個債務是違法之債,另方就不用償還;

還有,如果夫妻約定,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且能證明對方知道夫妻的這一約定,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另一方不用承擔。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知道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應當償還,償還後,可能向另一方追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要還款。

丈夫揹著妻子在外借錢,丈夫玩失蹤,妻子要還錢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未徵得抄另一方同意所欠債務且bai

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du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zhi人財產清償dao.房子即然已經抵押,是不能過戶的.現在最主要是想法與抵押權人協商先還一部分錢讓抵押權人放棄房產的抵押權。

而後重新籤一份還款協議。

需證明欠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個人債務,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你與你丈夫之間的約定僅屬於你們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他人仍可執**產,所以建議你慎重考慮。

我的建議是,起訴離婚。

丈夫去世後妻子應該償還債務嗎

6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夫妻結婚後,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債務呢?債務是不是也是兩個人該共同承擔的,當其中一方死亡後,其配偶是否應該為債務人還債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係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係另一方認可),那麼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

那麼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樓:李建成律師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丈夫去世二十年了,死前一萬五千元,別人擔保,後來他還不上了,擔保人還給銀行了,現在擔保人管我要錢,我沒有繼承任何財產,我也沒有簽字,這錢應該我還嗎?

丈夫欠債妻子並不知情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9樓:中顧法律網

一、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0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自然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點即使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改變的。然而有時候可能出現丈夫欠債但是妻子不知情的情況,此時作為妻子是否還需要還債?

12樓:法律實務研究

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妻子不承擔。故意以此為由,逃避共同債務的,除外。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5樓:啊

共同債務要一起還得,只要沒有離婚,所以沒辦法的

16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如歸是婚前債務,就不用償還。婚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是可以不用承擔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法律真毛病嗎?人在婚姻中就要防著離婚的準備,丈夫辦信用卡可以不要妻子到場,還不上了,確要妻子共同承擔,除非能證明不是用於家庭,我就想問問,怎麼證明,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後離婚,妻子承擔債務嗎?

18樓:love蝶舞晨軒

如果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夫妻個人債務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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