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的區別

2021-05-23 18:38:10 字數 5061 閱讀 6278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行為的區別及舉例如下:

1.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例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

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例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例如: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營改增之後,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要徵收增值稅,所以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屬於混業經營行為。

2樓:會計小喵

漲知識!兼營與混合銷售 ,您分得清嗎?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3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4樓:知識精英團隊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如下:

1、開發票時填寫的資訊不同

混合銷售需要在申報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索取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

而兼營行為為其提供開監理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兼營行為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碼不同,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2、職責不同

混合銷售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兼營行為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目的不同

混合銷售就是把產品賣好,讓產品好賣營銷策略主要目的是瞭解產品的潛在市場和銷售量,以及競爭對手的產品資訊。只有對掌握了市場需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減少失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而兼營行為面臨的是一個動態的市場環境,為實現企業既定的營銷目標,營銷策略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決策的目標。

5樓:半闕相思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釋出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3、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4、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併為客戶釋出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於兼營行為。

二、兼營行為:

1、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6樓:手機使用者

1)對於混合銷售業務來說,要看其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麼,例如:生產企業銷售貨物並且提供運輸的勞務,這是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要看其主營業務是什麼,生產企業本身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此混合銷售首先界定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那麼收取的運輸費應該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一同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醫院提供**並銷售藥品的,首先確定是混合銷售行為,然後再確定醫院的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麼,很明顯,醫院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並不是藥店,醫院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該混合銷售行為是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藥品取得的收入應該一同與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繳納營業稅。

對於商店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的業務,請您按照我上面提示的思路自己分析一下,應該很好判斷。 (2)對於兼營行為:由於提供的兩項業務沒有關聯性,要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例如:

生產企業既銷售自產貨物,又設立自己的車隊對外單獨提供運輸勞務,這種情況下,銷售貨物和提供運輸勞務沒有關聯性,都是單獨的,那麼銷售貨物應該繳納增值稅、提供運輸勞務應該按「交通運輸業」繳納營業稅。 又如上述的醫院,如果既提供醫療服務又在醫院外部設立了一個藥店或者藥品批發站進行藥品的買賣的話,那麼是屬於兼營的行為,提供醫療服務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銷售藥品的業務應該繳納增值稅

7樓:重慶向西

看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否同時服務於同一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8樓:手機使用者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如銷售電梯並且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 混合銷售一般是看公司主營業務是什麼,如果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增值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兼營則是兩項業務,比如銷售電視,另外又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是另外簽訂合同。這兩項是一家公司能夠同時提供而已。 兼營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就要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這就是在稅法上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最主要意義。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9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10樓:東奧名師

2023年5月1日營改增後,混合銷售指的

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版。而兼營指的是權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都只涉及增值稅,兩者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上。混合銷售行為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兼營指不同的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如何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區別是 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專案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專案,但是這兩類經營專案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 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並且把這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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