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昂雄雞
你的問題涉及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問題。民訴法214條第二款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現在你向法院申請執行,有的法院會依照職權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的合法性,審查有個過程;有的法院不依照職權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的合法性,但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申請,那是必須審查。
所以,建議你瞭解一下,執行法院是否在對你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進行審查。另外,公證債權文書是一種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但從形式上看僅僅是一種證明的文書,要賦予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很多地方都要求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申請執行人要依據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一併申請執行;如果法院不依照職權審查,被執行人也不提出不予執行申請,法院應該直接執行,無需再通過訴訟解決。裁定不予執行併發生法律效力後,再通過訴訟解決。
最後,談一下唯一住房能否執行的問題,對於債務人將唯一住房進行買賣、抵押的,應該不受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限制,可以執行。但對於你僅僅是抵押權人,只能對拍賣房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不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則由你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公證債權文書這樣約定,肯定違反合法性原則,應該不予執行。
上述回答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追問,本人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有一點心得體會,且無**案件的需求。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樓:上海五色土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間借貸,已辦理抵押登記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如果抵押物是唯一住宅,還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我是債權人,向他人借款,並且他提供了房產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房產是他的唯一住房而且當時
5樓:
你先辦理了抵押登記,後來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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