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區別

2021-05-26 23:45:03 字數 650 閱讀 1304

1樓:

1、負責人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負責船舶營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營運全部由船舶出租人負責,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費在內的一切營運費用,與班輪運輸一樣完成貨物的航次運輸,實際上扮演著承運人的角色,對完成該航次的貨物運輸向承租人負責。

2、租金不同: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時間計算租金。航次租船合同是按照包乾運費或貨物實際或約定噸位數乘以運價計費,並根據裝卸時間超過或不到合同規定期限的不同情況分別結算滯期費或速遣費。

定期租船合同不考慮貨物裝卸時間的快慢,不規定滯期費和速遣費,因為原則上按租用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

3、航行區域不同:定期租船合同規定航行區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被租用後仍由船舶出租人掌管,排程和營運由他全面負責,合同中不涉及對船舶航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問題。

4、船主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貨主。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通常是貨主或託運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讓船舶出租人把他所交付的貨物從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

2樓:退役船長

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來約定,租船人按照約定支付運費和滯期費,其它費用通常都是船東負擔;

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時間期限約定,租船人負責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約定的租金,並經營該輪,負擔船舶的燃油費、港口使費等;其它管理和費用仍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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